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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沦为烟草业反对卷烟平装的武器?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金融时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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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金融时报》报道  澳大利亚坚持卷烟必须装在带有警示图片的平装内销售,在全球公共健康领域开创了先例。由于此举可能带来烟民数量的下滑,法国、爱尔兰和英国摆出了紧随澳大利亚之后的姿态。

  然而,澳大利亚2011年卷烟平装法案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公共健康范畴,在世界更广的领域里产生激荡。其引燃的“烽火”已经蔓延到全球贸易和投资领域。

  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这一法案不久,烟草业就开始对澳大利亚政府拿起了法律武器,这种战斗延续至今。卷烟制造商提起诉讼称,澳大利亚控烟新法违宪。印度尼西亚和乌克兰等国与烟草业并肩作战,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抨击澳大利亚违反了全球贸易准则。

  2011年,澳大利亚控烟新法通过不久,烟草业采取了第二波行动。菲莫国际援引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于1993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指出,除非能找到“友好的解决办法”,否则它将绕过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转而以侵害其知识产权为由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澳大利亚政府给予补偿。因为,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抹除烟盒上的品牌名称,破坏了其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价值。“诉诸法律并不是我们可以轻率选择的途径。”菲莫国际声称,“不幸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并未给我们留下其他选项。”

  双方的争端迄今仍未解决。但是,在甚嚣尘上的关于国际仲裁机构应在解决国与国以及跨国公司之间投资争议时扮演何种角色的争论中,过去三年,澳大利亚卷烟平装法案引发的投资争端日益激烈。

  正方立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存在被滥用等问题,但这些机制是解决商务争端的合法方法。

  商业集团坚持认为,国际仲裁体系业已存在超过半个世纪,且由400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组成,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没有这一体系,外国投资者在各国法律体系和政府一时心血来潮面前将十分脆弱。

  然而,越来越多的批评者指出,过去十年间涌现出的案例表明,国际仲裁体系已经由外国投资者对抗极端不公正的合法途径,变为威胁、影响政府管制和政策的武器。2013年,印尼和南非这两个投资者仲裁案的“被告”甚至声称,将结束含有争议解决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者等这类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时不再续约。

  随着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其他大的经济体寻求缔结含有保护投资者内容的整套贸易协议,有关争论产生的威胁随之而来。目前,关于欧盟与美国之间展开的谈判的争论空前激烈,这种争论也为欧盟与中国之间的投资谈判蒙上了阴影。

  这种争论在欧洲最为活跃。欧盟委员会正在超过15万条意见中艰难抉择。这15万条意见来自于一项公众咨询。这项公众咨询的中心议题是:欧盟委员会计划把从技术上说属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议的解决条款写进欧美贸易协议。对此,德国已声明,应从欧盟与加拿大谈判已近结束的贸易协定,以及正在与美国进行谈判的贸易协定中,剥离外国投资者寻求国际仲裁的权利。

  瑞典人西西莉亚·玛姆斯托姆将成为欧盟的下一届贸易专员,她近日出现在欧洲议会接受审议听证。其间,她花费了大量时间来为投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辩护。“在本议会以及其他地方,它都确实是‘有毒的议题’。”她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们这样说。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确有一些问题,因为现在还有滥用这些机制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在投资协定中也真实存在,我们不能把全世界的投资协定抛诸脑后。”在听证过程中,她认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从与美国的条约中剔除,但她相信,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商务争端的合法方法。

  美国官员仍深信有必要在任何跨大西洋条约中写进投资保护条款。他们坚持认为,双方的目标在于堵塞现存双边贸易中存在的漏洞,为未来的贸易协定设立更高标准。

  美国国际商会下属投资政策委员会的负责人詹姆斯·巴克科斯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得比批评者所能容忍的要好。反对者抓住类似于菲莫国际诉澳大利亚政府的例子不放,而事实上多数这种情况并不会成功。“律师们很容易为提起诉讼寻找理由,但是要赢得诉讼并不容易。”他说,更为重要的是,与中国的投资谈判迫在眉睫,不管欧洲还是美国都需要坚持原则到底。“如果自己都不愿意用投资规则将自己捆绑起来,美国和欧洲怎能指望世界其他国家如此做呢?”他说。

  澳大利亚卷烟平装法案出台前,美国商会曾向政府游说:卷烟平装销售的做法违反国际贸易法则,会破坏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的商业信心。美国商会高级副总裁麦伦·布里里恩曾公开表示,平装提议忽视了国际知识产权规范,尤其是与商标法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

  反方激辩:投资争端定义宽泛,争端解决机制侵蚀国家主权基础,已成为商业集团的“福利”。

  在过去60年中,欧盟成员国签署了超过1400份双边投资条约,其中的绝大多数允许投资者把争议诉诸国际仲裁。欧盟内部的企业占使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大多数。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统计,2013年共有568个投资仲裁案涉及98个国家,而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占比过半。

  然而,国际仲裁体系并不透明,其成功和失败比率被掩盖起来。听证、文件和判例经常不为人知。由于在现存诸多条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存有模糊地带,这便有了被滥用的空间。这一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寻求补偿提供了松散的投资争端定义基础。

  2009年开始负责欧盟投资政策的欧盟委员会称,它正准备用新的协议来清除这种混乱的局面。欧盟委员会与加拿大谈判的第一个争端解决机制长达22页,要求把所有听证材料和文件公之于众。

  “所有那些协议的棘手之处在于,它们对什么是投资的观点相去甚远。”投资保护条款的主要批评者之一、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教授马修·里默说。批评者们认为,这会导致“管制冻结”,也就是政府担心被诉,不再引入新的管制或者出台新的法规。

  这种担心为欧洲的反对之声火上浇油。在德国,多数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反对因瑞典大瀑布电力公司滥用条款挑战柏林在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调整有关能源政策而起。在法国,环境保护主义者担心美国石油公司会利用争议解决条款推翻将来对使用液压破碎法采集页岩气或石油的禁令。在英国,人们担心这类条款会提前透支政府对于保持低药价等公共健康措施所做的努力。

  商业集团及其支持者所面临的问题是反对方越来越有组织,并在一些让人出乎意料的意识形态方面越走越近。自由经济学家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保罗·克鲁格曼等人认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侵蚀国家主权基础。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卡托研究所也赞成从欧美条约中剔除投资者保护条款。该智库贸易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丹尼尔·易金森说,双边条约和贸易协定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已成为公司的“福利”,鼓励他们将美国的工作岗位任意迁到国外。而此,正是反全球化人士迷恋之物。

  还有个立法方面的问题:究竟投资协定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方面能起多大的作用?巴西和中国都没有很多这类协定,但它们都能吸引到巨大的外商直接投资。联合国的研究表明,投资协定“不能代替明智的国内政策”。

  国际金融危机六年之后,很少有哪国政府不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甚至关于如何吸引投资者以及向他们提供何种保护的辩论都仅仅刚开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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