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名烟草标识”究竟是适用商标法还是广告法的问题上,很多对于相关法律并不了解的人群难免会出现偏差。
实际上,由于“烟草包装上的地名”起到的是“区分和识别”的作用,因此,相关标识的适用法律应是商标法,而不是广告法。
商标法:针对标识进行调整的法律
实际上,商标法是专门针对商品标识进行调整的法律。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加强商标管理”,这就提到了“地名烟草标识”的作用了。
无论是烟民还是非烟民,你在进入便利店的时候,总会看到烟草产品上写着诸如“黄山”、“白沙”等等这类的标识。这里大家看到的标识,并不是起到宣传作用,而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该款后半句明确表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我们在烟草包装上所看到的地名,实际上就是已经超出“原有地名含义”而起到区分作用的“商标”。就拿“红塔山”来说,原先的“红塔山”实际上就是玉溪卷烟厂附近的景点。红塔原先是白塔,山原来也是叫白塔山。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它的静寂被完全改变了,当年的人们涌上白塔山顶,将白塔全部涂成红色,白塔,在一夜之间红得耀眼。从此,白塔更名红塔,山也易名红塔山,塔和山的历史重新开始。
而经过50年的积淀,红塔山成为中国卷烟最知名的品牌。因此,“红塔山”也从一个“地名”变成了“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而理应受到商标法而不是广告法的调整。
烟草制品严禁发布广告
关于上述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知晓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烟草制品严禁发布广告”。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明确“什么叫广告”。
根据《广告法释义》相关条款来看,广告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并且它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由此来看,《广告法》是不能起到“调整”“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标识”的作用的。
从禁止发“烟草广告”的规定来看,主要是因为,烟草是公认的具有一定延迟危害的商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烟草已经成为我国民俗文化的一部分,同时烟民群体庞大。一味的禁止也不现实。但是如果不加以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势必会造成一些对烟草没有清晰认识,比如未成年群体所带来伤害。因此,烟草广告应该也必须是要被禁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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