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一些人对于烟草制品标识是否是“广告”存在着误区,甚至有些人认为,烟草产品包装的标识是“起到宣传作用”的“广告”。实际上,这种说法可以说是完全是错误的。因为,烟草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实际上,商标法是专门针对商品标识进行调整的法律。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加强商标管理”,这就提到了“地名烟草标识”的作用了。
无论是烟民还是非烟民,你在进入便利店的时候,总会看到烟草产品上写着诸如“黄山”、“白沙”等等这类的标识。这里大家看到的标识,并不是起到宣传作用,而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该款后半句明确表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我们在烟草包装上所看到的地名,实际上就是已经超出“原有地名含义”而起到区分作用的“商标”。就拿“红塔山”来说,原先的“红塔山”实际上就是玉溪卷烟厂附近的景点。红塔原先是白塔,山原来也是叫白塔山。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它的静寂被完全改变了,当年的人们涌上白塔山顶,将白塔全部涂成红色,白塔,在一夜之间红得耀眼。从此,白塔更名红塔,山也易名红塔山,塔和山的历史重新开始。
而经过50年的积淀,红塔山成为中国卷烟最知名的品牌。因此,“红塔山”也从一个“地名”变成了“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而理应受到商标法而不是广告法的调整。
广告: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
而广告则不一样。根据《<广告法>释义》中对于广告的相关定义来看,我国目前的《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性广告”。而“商业性广告”具备两个特点:一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二是要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发布;三是商业广告具有有偿性。从这三点来看,我们就会知道,“烟草产品包装”上的“地名标识”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起到“宣传”、“推介”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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