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烟叶种植实行计划管理。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是规范烟叶生产购销行为、落实烟叶生产收购目标任务、明确双方权责利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落实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的重要抓手。
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力推动了以合同为主线的烟叶种植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烟叶合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烟叶生产高质量发展要求,中国烟叶公司今年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10月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优化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助力推动烟叶生产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主要亮点是什么?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中国烟叶公司相关部门近日对此进行解读。
坚持问题导向 适应发展新形势
长期以来,国家局党组高度重视烟叶工作,高度关心烟农利益,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常抓不懈。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烟草部门与烟农签署的契约性文件。烟叶生产管理以合同为主线。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收购量是红线。
纵观近年来烟叶生产发展历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贯穿了烟叶生产的全过程,在烟叶总量控制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作为烟草产业链的重要一环,烟叶生产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合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2007年《暂行办法》明确了烟叶种植收购相关要求,在烟叶控规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合同的过程管理不够细化、规范化,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宏观环境和烟草行业发展形势的变化,结合烟叶生产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烟叶合同管理,中国烟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暂行办法》予以调整、补充和完善。
强化问题导向,解决基层难题。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合同签订各流程时间节点,严格合同签订规范,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要求。
从法律规范性角度来说,修订后的合同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地位,更加细化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对双方履约的要求更高。
平等的法律地位,对等的权利义务,修订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本次修订中,依据《烟草专卖法》和《合同法》,将种植主体由“烟农”改为“烟叶种植者”,拓宽种植主体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日益增长、规模日益扩大。反映在烟叶生产方面,种烟大户、职业烟农、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渐增多。
广义上,烟叶种植者仍可称为烟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仍是烟叶种植的主要经营方式。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也是促进烟叶生产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997年之后,烟叶生产管理中出现合同管理的概念。2007年《暂行办法》明确了合同管理在烟叶种植中的主线地位,烟叶种植收购更加规范。今年出台的《办法》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方式,有利于提升烟叶种植收购规范化水平。
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合同管理在烟叶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购销行为意义重大。
规范签订程序 契合生产实际
订立和履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执行《烟草专卖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障烟叶生产收购有序开展、保障烟农合理收益的必要措施。
修订后,合同签订、调整与合同解除的流程进一步规范化,更加符合烟叶生产实际。
《办法》明确,合同签订过程包括种植申请、资格审核、合同签订、面积确认、合同发放五个环节。和以前相比,增加了面积确认、合同发放环节,细化流程要求,明确各流程时间节点,确保合同签订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实际执行中,在烟叶移栽之前完成合同签订。实际移栽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移栽后的一个必要环节是进行面积确认。面积确认后,以实际移栽面积为准,变更合同约定种植收购信息。
在种植申请环节,育苗播种前,种植者需要提出种烟申请;在合同签订环节,时间节点为“烟叶移栽前”;在面积确认环节,时间节点为“移栽结束后”。
由此,流程更加细化,时间点更加明确,严格合同签订规范的同时,也为基层实际执行提供了便利。
相比之前合同签订要求一次到位,《办法》在具体程序上作了改进。此次修订删除了此前“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的内容,增加了“合同调整与解除”内容,明确了合同调整和解除的情况和流程。
由于天气等原因,烟叶产区实际生产中,收购量会有所变动,对收购合同进行调整十分有必要。
“合同调整”内容中,“因自然气候等因素导致烟叶产量与合同约定收购量不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在收购结束前对合同约定收购量进行调整”。“合同解除”条款明确,“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合同无法履约,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协议”。
修订后,形成了“一次确认、两次调整”的模式。移栽结束后,进行面积确认和约定收购量调整;收购结束前,可以再进行一次收购量调整。这一模式更加符合烟叶生产实际。
允许调整种植面积和收购量,一定程度上,是在为基层“松绑”。将面积确认和收购量调整纳入合同,为基层解决了很多操作上的难题,过程管理更规范、更严谨。一方面,在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规范了合同签订的相关行为,提高了合同执行的精准性;另一方面,可操作性更强,更加突出了烟农作为烟叶种植主体的地位,能更好地服务烟农。
增加了合同调整和解除的内容,柔性空间进一步增大,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律。但对于地级市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分公司)来说,必须要有红线意识,决不允许超计划种植收购。
做实基础工作 明晰权利义务
对比2007年《暂行办法》和2019年《办法》,很大一个变化在于后者进一步强化了种植申请制的落实。
根据《办法》,合同签订的第一个环节是种植意向。在育苗播种前,有种植意向的种植者提出种烟需求,填写烟叶种植意向表。
对于地市级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公司)来说,要实现关口前移,在育苗播种前,充分摸底烟农的种烟意向,把基础工作做实,增强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对于烟农来说,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种植意向,在种植意向环节及时填写烟叶种植收购基本信息。
充分尊重烟农意愿,充分发挥种植者申请的预期研判和总量控制作用,才能提高合同履约率,烟叶种植计划能够比较严格地落实,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烟农种植的稳定性、真实性问题。
作为烟叶生产的基础性文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具有严格的约束性。《办法》还将原“双方责任”细化为“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
比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增加“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积极协调服务主体提供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乙方分等分级,检验交售烟叶纯度,有权拒收不符合交售规定的烟叶”;“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需在甲方认可的合作组织获取烟苗”“按照甲方分级指导和检验”。
当前,在烟叶生产中,综合服务型烟农合作社在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种植在户、服务在社”的现代生产组织形式,提升了烟叶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修订后的具体条款上增加了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内容,也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体现。
在违约责任方面,增加“乙方未按技术方案要求滥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物资,或有跨站交售烟叶、倒买倒卖烟叶、转借合同等行为,甲方将不再受理其下年度种植申请”等内容。
调整后的内容,更加强化了服务烟农的意识,增强了对违约行为的约束。
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合同监督在规范烟叶生产秩序方面不可或缺。根据《办法》,要“切实保障种植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隐私权”“在合同签订和收购结束后及时公示所有烟叶种植者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量及实际交售量,接受社会监督。”
流程更加规范,过程更加透明,合同审批与监管进一步强化。《办法》实施后,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抓好烟叶生产收购管理,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管控能力,确保指令性计划有力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推动烟叶生产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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