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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而注销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2016年05月26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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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2015年2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明白证 糊涂办 执法随意不规范”为题曝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罗城县局在许可证新办及后续监管过程中管理混乱的问题。“罗城事件”发生后,烟草行业对规范许可证管理进行了深入思考。有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积极改变原有的“重办证、轻监管”的许可证管理模式,更加注重许可证的后续监管,采取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方式注销卷烟零售客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工作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理由如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申请延续,如果无正当合法理由而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延续许可证的决定,并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方式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么注销许可证的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在持证人自身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和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没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可以不予延续,即使是当初办证时出现错误,对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放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种情况的纠正方式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可以由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撤销许可证的处理决定,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如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简单地通过不予延续而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么持证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就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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