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在最近的座谈会上,专卖人员反映了近期执法氛围不好的情况,据称最近在市场检查中执法时,部分零售户情绪激动,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情况。其实,让这些持证户激动的不是执法,他们反对的也不是烟草专卖法,而是“不公平”。举个例子:当持证户老张因为销售“非烟”被烟草执法部门查处时,隔壁无证户老李笑盈盈看着热闹,而老李的货柜上“非烟”“走私烟”堂而皇之摆卖。老张感觉到了“不公平”:我是持证户所以要被查处吗?他是无证户就可以肆无忌惮吗?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嘛。这么一想,瞬间来了火气,烟草执法也就开始不顺畅了。
烟草零售的持证户,作为烟草供应链的末端,也是烟草体系的终端,本来是应相比无证户占有先机和优势,缘何如今到了这个地步。以前,当卷烟供给少时,也就是所谓“行情高”的时候,无证户需要从持证户那里进货,让渡一部分利润,持证户享受“许可证红利”,当然也乐得遵守规矩;而当前卷烟供给相对充足时,很多无证户从“烟贩子”手中购得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的卷烟,或者得到高于持证户的利润,又或者擅自降低零售价格,造成市场价格波动(当然真烟非法流通并非供给充足引起),持证户终于脸上绷不住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言之凿凿,但以笔者亲身体会,无证户也许正处于“三不管”的金三角地带:卷烟始终不是工商部门的“主业”,有的基层工商部门甚至偏颇认为凡是烟草就是烟草局去管。烟草局没有提前打招呼扣留,移交就不畅;联合执法遇到工商部门工作繁忙,也无法抽身开展;每季度向工商反馈的无证户信息,多数可以说是“泥牛入海”。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也只有执法权,但没有处罚权,不是对卷烟进行扣留,而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后把案件移交到工商部门处理。在今年卷烟销售情势下,无证户依然“潇洒自如”让持证不如不持证的矛盾凸显出来,甚至近期出现了我们烟草部门动员无证户办证,而无证户置之不理的,坚决不办证的怪现象。如此任由无证户乱闹下去,岂不是打乱了烟草专卖的一盘棋?笔者作为行业里一滴水,不禁也担忧起来。
然而最近一则消息印入眼帘,引起笔者的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在今年3月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细细读完忽然有所领悟。说到它即将成为历史的前身,就是自2003年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其规定,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有照等五种违法经营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但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多个执法机关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十几年的变化,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
即将出炉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二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既无证又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以笔者的理解,商事制度改革必然伴随市场监管理念转变,监管职责会更加明确。以这样的思路,所谓“共同管理”、“合作查处”的情况一定会逐步消失,多头管理的情形必然会进一步减少,而有照无证的情况将归属发证部门查处。自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已经敞开了怀抱,下一步,是否会修订专卖相关法规,在零售许可“注册制”的新常态下拿回无证户查处权,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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