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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条件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主动退出机制

2015年12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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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依宪行政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已是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依法办事,很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引起不良社会反应。2015年2月11日的《焦点访谈》就播出了烟草许可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现在行业一直伴随着“销量持续增长”的潜要求在发展,烟草行政许可一直也是只进不退,平时只注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不注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质量、很容易出现许可证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但是由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限制,又让一部分客户不愿意主动放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到现在一直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或者只是流于层面性的理论分析,致使烟草行政许可无法做到实实在在的“保质保量”,特别是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持证人非主动提出相关退出申请时,就会很棘手,麻烦,无奈,主要是诸多的情形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有法难依。如何解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易退难,进一步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结构,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下面我就从几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

  其实说白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就是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撤销、注销。我们有一法一规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这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所以说都是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的。在日常监管中“三员”都要做好这方面的宣传。最主要的就是我们在行使职权时,要正确用于实践,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能想当然,所以然,要知道,行政许可是部法,有着红线有着杠,依法办事是前题,啥事没有一身轻。

  这里我讲个案例:有个零售户陈某自己擅自变更了经营地址,旁边的利益相关店就举报到烟草专卖局,在烟草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发现其确实私自改变了经营地址,拍照取证,对其进行了法规宣传,还通过客户经理上门了解其改变经营场所的情况,并记录备案,还对送货员最近送货情况进行了解,进行了整个证据固定。然后通过客户经理和稽查队员上门进地劝停,可是持证人却说自己就再卖一年,不愿意停业,最终烟草局依法予暂停,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重新提出新证申请。可是当事人在被暂停后,就到烟草局讨要说法,为什么把他证给停了,凭什么停了他的证,有没有进行告知等,在劝说无果后,持证人还胡搅蛮缠。我们把前期拍的照和对当事人告知、宣传的情况,以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一起拿给他看后,他无话可说了,通过我们工作人员的持续跟进再宣传,他认识到自己改变经营地址的不对,没有再到烟草局闹下去。说句实在话,我们现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也会时不时碰到些与当事人道理讲不清,说法讲不明,不听劝和阻,更胜者是“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情形,极大的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现在停歇业基本就是一张表《停歇业申请表》,没有其它的任何材料和证据固定,显然是不严谨的,与法不一致的,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讲究的是证据的倒置原则,这提升了行政机关执法要求,所以行政机关在履行任何行政行为时,都要依法有据,不然在遇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极易因证据问题而败诉。

  二、依法执行退出机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必须要合法、合理、合情。这就强调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规定,不能以情代法,主观适法,更不能随意依法用法,徇情枉法。现在我们一般在市场中发现了需要执行“退出机制”的情形有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经营地址擅自改变(镇并,村并,好多都是历史问题)、经营项目工商局填写与烟草证许可要求冲突(烟花﹑化肥等),注册字号全是*号或是空的,转借证,一店多证,一证多店,老人户(80多岁经营能力不够),自行停歇业户等等,对于这些情形我们怎样管理,管到位,不惹事,不出事,最根本的就是要依法管理,依法定程序处理。平时也就是由客户经理或专卖稽查队员填个“停歇业申请表”,然后就可以办理停歇业手续了。大家都知道,证好停事难收,这要是持证人主动提出注销还好,相反大部分都为了保住一份证,不愿意把自己证注销了,现在的人都有了维权意识,要是强行把其证停歇业或注销,他们就可能上门讨说法,向上反映情况和举报,还有会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相关舆论宣传炒作。要是在行政许可中有违规操作或不符法定程序的,更甚者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种种迹象表明这些都不会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所以在执行退出机制的同时一定要找到相应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处理,决不能用强制或非正当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其退出。

  有这么个案例,就是李某开了个超市,由于房租问题他就把店转给了张某,烟草局执法人员接到相邻零售户的举报后,到店里了解了下情况,发现确实是张某在店里经营,遂把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撤销。几天后由于无法正常进货,李某找到烟草局反映,其店仍是他自己开的,张某只是为其站店的,只是他的雇员,要求烟草局恢复其卷烟经营,并要求烟草局赔偿在停货期间给店里带来的损失。烟草局执法人员早就想到这一点,提前就把他们的转让协议,以及平时客户经理走访情况和送货员送货时接收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张某及转让见证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最终持证人李某承认了转让的事实,并主动提出了注销申请。这里值得一说的是,在许可退出情形下,都是有法可依的,主要就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才能达到法治的理想效果,如果行政机关有过错的,撤销是要进行赔偿的,所以在当前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们在执行许可退出时要更加认真和仔细,遵循法律法规办事。

  这个案例同时还告诉我们一个现实情况:当前,因私自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导致的人证不符现象较多,严重扰乱了许可证管理秩序,特别是一些私下有偿转让许可证的行为,给专卖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针对这些问题,就要突出证据的收集,严格办案程序,才能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还有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经营能力较弱、经营业务较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业态。对此,我们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方面把好关,逐步清理“低效证”、“空壳证”,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工作应是烟草专卖工作中的重头戏,也是许可证退出机制构建应重点关注的环节。所以我们在证件的后续监管中更要做得好、做得精、做得细,可以依法淘汰经营能力差(经常性关门不正常经营的可以参照停歇业情形,但销售卷烟少不能作为退出的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经营条件差(应固定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证照的一致性上,不能因为店面的小和杂而报停,显然是不合法的)、守法经营差的卷烟零售经营者(这是可以依法直接要求其退出的)。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是指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但是提出必须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这是程序性规定),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行政行为。另外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依法清理退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延续的事由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上述法定事由,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我们还应注意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与许可证退出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的“入口”和“出口”,只有做好“两个口子”的把关工作,严格受理,规范勘验,严格审批,合法审查,依法退出,真正做到收紧进口,疏通出口,严进宽出,保证许可证使用高效,健康运转。

  三、在退出时也要于情理上给予照顾,以人为本

  法治是前提,适当照顾是人性化管理要求。在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退出的法条规定中,没有一个具体的对持证人因退出卷烟经营后,在遗留下来的卷烟、柜台、金桥卡存款等方面处理规定。但在现实中,主动注销的持证户一般不会有这方面的问题,对于那些本来就不愿意停歇业的,他们都会提出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也要有理有情,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定红线的情形下,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毕竟烟草的发展是与社会和客户分不开的,如果在遗留烟上不给予帮助就会产生无证经营现象,柜台和存款方面不为其想办法解决就会带来许可退出的不安定因素。但是在情理照顾上要合法合乎规定,如不能为其调剂,处理卷烟。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应解决好“三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部门间联动问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工作涉及多岗位、多部门,如何形成工作合力,专卖、营销、配送、法规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特别是需要形成“三员”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管理,配套“三员”连带责任制考核办法、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借助配送员和客户经理高频率的市场走访、配送服务,加强联系和沟通,通过“三员”协同,及时掌握客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擅自停业等动态异常信息,达到信息互通、提高市场监管和加强许可证管理的目的。

  第二解决好应急处置问题。为了保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维护零售客户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许可证退出过程中,做到情、理、法相结合。

  第三解决好责任追究问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过错责任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零售客户的合法权益,应当相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以此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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