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众所周知,卷烟非法流通是卷烟市场上不法烟贩的一种非法牟利手段,严重地破坏了卷烟市场经营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深究卷烟非法流通的成因,笔者认为卷烟生产、销售环节和打击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卷烟被不法烟贩收购、倒卖的根本原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不能完全做到供需一致
烟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卷烟生产、调拨是高度计划的,消费需求却是市场化的,两者之间的较难做到完全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供需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工业企业为了本企业品牌的发展,在与地市级公司签订订货合同时一般会采取搭配、组合等行为,导致地市级公司对本地畅销的品牌无法满足订购量,对不适销的品牌又不得不购入,为卷烟的非法流动提供了条件。
二是对违法倒卖卷烟行为的打击力度仍显不足
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一次性携带卷烟的上限是50条。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该条款从事卷烟非法倒卖活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或解释都使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数量、案值较大的非法倒卖卷烟行为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追责,对50条以下零散的外流卷烟缺乏行政处罚的依据,客观上造成卷烟非法流通管理困难
三是行业人员对卷烟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营销人员没有建立正确的业绩观,没有认识和处理好增长和规范的关系,认为卷烟销量只要增长就是业绩,不考虑卷烟销量增长的基础是否规范。所以在卷烟销售过程中抱有侥幸心态,有的采取集中投放、捆绑搭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进而导致卷烟客户滞销卷烟库存积压,直接或间接导致卷烟外流。有的营销人员虽然认识到规范经营的重要性,但在短时间内无法摆脱对固有的外流品牌的依赖,从思想认识到行为模式的转变有一个过程,营销人员在不断的寻找一种平衡,也体现在卷烟非法流通的起伏波动上。
四是卷烟营销的工作模式、管理水平仍显滞后
营销工作的思维定势和较为粗放的管理,也是造成卷烟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卷烟零售客户卷烟购进环节,个别规格卷烟存在不按照市场实际需求购入等情况,甚至购进就是为了外流牟利的情况。在卷烟销售环节,部分营销人员总是以固有的思维习惯来进行销售工作的安排,根据合同计划、库存,而不是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反向确定销售目标。营销策略制定较为粗放,不能有效贴近客户的真实需求,为不法分子收购卷烟提供了空间。在营销队伍管理上比较松散,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或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采取压销、擅自修改客户订单等违规行为,既容易造成卷烟外流,也极大的损害了行业形象。
五是内管工作水平与职责要求仍有差距
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监管不到关键,监管水平不高现象普遍存在。当前,监管手段和措施单一,对卷烟营销的整个流程监管只是关注营销策略的制定,没有形成全过程的,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牌、重点区域、重点客户等关键监管点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内管队伍水平参差不齐,不知道如何监管、如何发现线索和处理问题,内管人员“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内管工作水平的提升,监管的实效性无法得到保证。
六是内控机制空转现象仍较为普遍
内管内控机制的运行状况决定了商业企业自律水平的高低。目前,商业企业的内控机制空转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内控机制没有和内管工作有效衔接。业务部门制定的内控机制缺乏或没有涉及规范经营方面的内容。二是部分内控机制没有量化操作标准。有的内控机制只有文字描述,缺乏定量的数据标准,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操作困难。三是内控机制缺乏运行评价,内控机制是否运行、运行质量如何都没有相应的评价机制。
七是卷烟外流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对不规范经营进行责任追究,是确保监管到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不规范经营起到震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违规事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真正该承担责任的人员未被追责,或者存在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情况,致使责任追究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惩前毖后的作用。
以上是卷烟生产、销售环节和打击力度等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制定有效措施,从问题的源头防范卷烟非法流通,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卷烟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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