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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烟草执法随机抽查制度的研究

2015年08月1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宋新勇、曹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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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全国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当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重在解决当前存在的执法随意性、执法不公和执法扰民等问题的存在,无疑《通知》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但是同时也对烟草行政执法提出了一个新要求、新标准。因此,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建立完善的烟草执法随机抽查机制成为一个紧迫任务。

  一、为何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1、建立烟草随机抽查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人们权利观念的提高,对于行政执法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政执法在符合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越来越多要求其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这说明人们对于执法关注的焦点正从实然层面转向应然层面,对法律实际达到的效果有了更高的要求。

  人们对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当执法不能贴近人们已经增强的法律要求,仍然固守原有执法模式时,便容易在执法过程中遭遇这样或那样的抵抗,这并不符合行政执法的目的要求,深层次说,也可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而,执法程序的正当规范和执法方式的与时俱进便成为当前执法工作探索的重要课题。

  2、当前无论是烟草行政执法或是其他行政执法,都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执法程序过于固化,执法频率过于频繁化,执法方式过于老化,执法态度疲劳化。也就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候就是几个人一条线,每周的工作都是类似的重复,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人来说,当他们总结出执法规律时,便可以有针对有策略的对执法行为进行规避,因此造成执法效率的降低;而对于不存在违法情形的人们来说,这种固化的执法方式,又容易形成一种扰民式执法情形,引起人们不必要的抵触与对抗情绪。

  3、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有利于避免情绪化执法情形的出现。对于已经当前固化的执法方式,由于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接触的频繁化,很容易形成双方的矛盾,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极易造成情绪化执法情形的出现,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有可能产生抵抗执法的情绪,从而大大提高了双方矛盾发生的概率。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无疑在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员选择上的有了更多可能性,矛盾产生的概率大大降低,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情绪化执法与报复性执法,从而降低了执法矛盾产生的概率,这种执法方式无疑是符合行政执法高效便民、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的。

  二、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可能面临的矛盾

  1、打破了以往执法中形成的和谐局面

  传统执法模式一方面虽然有弊端,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具有随机抽查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长期的执法中,执法人员与被检查人员长期的接触中,也会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互通,甚至成为熟人或是朋友,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又可能缓解双方的矛盾,营造一种和谐的相处氛围。

  随着大家熟悉度的提高,执法也会更加人性化,执法检查对于执法人员不再仅仅是工作的要求,而对于人们来说,遇到问题时,更多的会寻求执法人员的帮助,这符合法律实效的要求,也是执法主动性的内在含义。

  2、随机抽查制度不能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

  尽管随机抽查制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随机性,有利的避免了执法矛盾的产生和执法频繁化、情绪化情形,然而随机抽查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缺陷,因为抽样本身基于概率的基础之上,在抽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连续抽查一些人或者长期漏掉一些人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因而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盲区。并且由于抽样对象较多,尽管连续抽查一些人的概率性比较低,但是长期漏掉一些人的概率性却很高,所以随机抽查制度本身不能做到执法检查的全覆盖。

  三、建立烟草随机抽查制度的构想

  尽管随机抽查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机抽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提高政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寻租行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因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烟草随机抽查制度显得势在必行。

  1、建立烟草随机抽查制度

  (1)梳理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随着权力清单与风险清单的梳理完毕,在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防控,但是反观行政执法,这一最容易出现矛盾与风险的区域还未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管控,无疑,随机抽查制度的产生正是推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工作前进的重要推动力。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可以对模糊事项和风险项进行梳理,确定不同执法行为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对应的预防办法,对于法律授权的区域,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有余地;而对于法未授权空间,也应当严格禁止进入。

  (2)建立完善的抽查对象与执法人员抽查机制,并注重回避制度的适用。对于抽查对象一段时间当中,连续抽中的检查对象,可以排除掉,同时也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抽中过的检查对象进行排除,从而增加其他抽样选中的概率,最大程度的避免执法盲区。对于执法人员也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并对与被检查对象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适用回避原则,最大程度的彰显公平公正。

  (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形成传统检查与随机抽查有利互补机制

  (1)建立完善的随机抽查制度,并不是对传统检查的否定,而是要求不断创新,探索两种方式的完美结合,从而规避各自检查方式中出现的漏洞。

  因此,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管理的特点,合理制定传统检查与随机检查之间的比例与频次。一方面对于职能范围内的检查对象进行合理控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保持一个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让执法更加透明公开,增强执法公信力,现代社会不仅仅要求做到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更要求执法有理有据,诚信可靠。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不简政放权,就无法调动市场的创造力;但如果监管跟不上,就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样难以激发社会的创造力。所谓‘不明察,不能烛私’。”

  (2)在执法改革过程中融入烟草元素。尽管烟草随机抽查制度在执法中将可能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执法方式上不能单一固化,应当寻求多种方式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由实效向应然状态的转变。

  正如“APCD”工作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凸显的作用,它给予的不仅是一种先进的执法方法,更应该是一种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思维方式,通过对日常数据管控分析,找出异常,从而让执法变得更有针对性也更科学。如果说随机抽查制度更多的是规范了执法过程,那么“APCD”工作法的检查方式,则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准确查处与打击。可见,传统执法方式与随机抽查制度在一定层面上是可以相辅相成,有利互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日新月异,有目共睹。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执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不断更新头脑中的法律思维,才能跟上当前不断前进的执法理念,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行政执法的不断提升的标准。建立烟草随机抽查制度,不仅仅规范了自身行政执法行为,对纵深推进了烟草“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化也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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