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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黑龙江“最大枪案”撤诉引发的思考

2017年05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魏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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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为各大媒体高度关注的黑龙江“特大枪案”经过几个回合的侦办与审理终于尘埃落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销售“仿真枪”商贩的起诉案。该事件的起因是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一副所长在夜市地摊发现有人出售仿真枪支。商贩销售的“仿真枪”在民间被称为“火柴枪”,这是一种以火柴棍为子弹可以发出响声的非制式枪械,主要销售对象是儿童。民警依法将涉嫌贩卖枪支的商贩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缴获了大量尚未来得及贩卖的仿真枪支。因案件涉及枪支数量达到千余支,此案曾被称为黑龙江“最大贩枪案”,同时,根据《齐齐哈尔日报》的报道,查获该起案件的派出所副所长因此获“全国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称号。

  但该案审查与侦办的过程却是颇费周折。2016年8月4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将涉案6名商贩起诉至龙沙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今年2月14日,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最终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说的结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警方先后赴河北、北京等地查案和进行鉴定等工作,消耗了很多的公共资源。这起案件以声势浩大的形式开局,却以“戏剧性”的逆转草草收场,令人倍感糊涂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层面对如何准确履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等方面的深入思考。

  思考一:应当避免执法依据把握不准确而导致执法出现“偏差”。

  该案在对这些所谓的“枪支”进行司法鉴定环节最富戏剧性,也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一方面,河北省某县公安局出示的《鉴定委托书》上显示,委托的是“枪弹物证鉴定”,案由是:“2014年以来,某商贩在河北省某县城非法制造一种火柴枪并在淘宝网贩卖”,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处某负责人则在预受理意见一栏内亲笔签批:“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很显然表明了鉴定结果是该仿真枪不属于枪支范畴,不预鉴定。另一方面,齐齐哈尔警方也出具了与之截然相反的鉴定书,枪支被齐齐哈尔市和黑龙江省鉴定为枪支和枪支散件。这也就意味着售枪商贩将要承担刑事,受到法律的追究,可以说后果极其严重。我们暂且不论两地鉴定结果谁是谁非,也不说该案最后所产生何种影响。单就从如何公正开展执法的角度来说,就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我们烟草专卖管理打假与管理也是执法行为,我们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开展执法工作。

  1、烟草专卖执法要素必需合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讲,我们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需要具备必要的合法要件,特别是要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合格,执法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开展执法工作的,绝不允许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体开展执法工作;烟草专卖执法内容应当合法,我们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内容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在对违法对象进行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执法权限应当合法,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开展主观执法和随意执法活动,更不能以执法的名义实施违规的行为;执法程序应当合法,烟草专卖执法程序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效力性,任何程序上的不合法都会导致整个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出现偏差,将会对整个执法效果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能否准确把握烟草专卖执法必须具备的几个合法要件,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应当引起烟草专卖执法决策层面的高度重视。

  2、烟草专卖执法应当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职权。我们烟草专卖执法也涉及到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 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为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其中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处置权为下限10%以上,上限为20%以下。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可以根据案件查处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相关要求而进行适当的处罚或处置。但是,这也绝不意味着放任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可以主观随意的在这个空间之内进行处罚,其也需要诸多的条件和要求作为处罚依据,全力确保整个专卖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合法、合理、有效。

  思考二:烟草专卖执法应当立足实际着重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我们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所开展的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等原则,这是我们确保执法工作及时、到位、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我们客观公正开展专卖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们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开展专卖执法工作时还有个原则需要坚持,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案件审判等工作,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在查清事实上付出努力,专卖执法必须结合事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这个角度来说,烟草专卖执法应当结合实际,在切实维护和保证卷烟零售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引导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树立客观公正的执法理念。

  我们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打击各类贩售假烟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运行保驾护航。每个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树立客观公正的执法意识和理念,坚持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以“人治”代替“法治”、违法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等现象。烟草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专卖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实施更具实效性的手段和办法,强化专卖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全面化解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有效解决执法不到位、法规适用不准确、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难点问题,全力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转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思想观念,真正确保烟草专卖执法活动更具规范性、强制性和实效性。

  其次,努力提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开展绝不是僵化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号入座”、“生搬硬套”,其需要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执法认识和思维过程。从这个层面来看,烟草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在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上工夫,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把握关键环节,找准切入角度,通过不断的学习与案例研究,全面提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以检查和处理农村卷烟零售业户为例,某基层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在一农村经营户柜台上一塑料袋里发现了两条渠道外卷烟,该农村经营户为一上年纪的老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业主卷烟的来源。老人是农村人,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因此很是害怕。只是说南方老家来人,带来了这两条卷烟,他没有舍得抽,随手就放在了柜台上,也没有对外出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认为业户的说法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其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老人上年纪了,身处农村,老实本分,胆小怕事,在卷烟经营方面从未有过违法违纪行为,其所陈述的可能是事实。二是经营业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较为偏远,消费环境相对较差,卷烟销量较低,违规销售渠道外卷烟所获取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责任没有可比性,不值得如此冒险违规违法经营。三是经营业户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生活方面都较为封闭,与外界沟通联系相对较少,从其他地方购买渠道外卷烟用来经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并且这两条渠道外卷烟价格相对较高,不是当地普通卷烟消费者所认可及消费的品牌。为此,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在向上级领导请示并说明情况后,对卷烟零售业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且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讲解。这仅仅是烟草专卖执法遇到的一个案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处理较为特殊的事件时,应当善于抓住关键性问题,有效准确地把握处理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充分考虑到诸多层面的因素和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或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决定。

  第三,全力克服来自于不同层面及因素对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产生的影响。

  个别地区的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为了提升专卖执法与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提高市场净化率,采取下达处罚任务和指标的方式增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这就要求基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本着从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开展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绝不能为了完成任务和指标而盲目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各类违法执法、弄虚作假等作法,更不能为了查处各类涉烟案件采取“凑数”、“求量”等违规违法的方式来应付了事。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在对辖区卷烟零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草专卖执法及市场管理机制,科学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在做好案件查处的同时,要进一步深挖各类案件线索,力争查处更多的涉烟案件。

  第四,在加大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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