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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 夫妻获刑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作者: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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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从外地购买的假冒伪劣香烟,结果夫妻两人双双获刑。日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妻子林某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丈夫刘某开此前已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慈在与丈夫刘某开(已判刑)共同经营的台山市斗山镇东风路11号香烟杂货店负责销售工作。为牟取利润,刘某开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间,通过汇款的方式从广州市一男子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用于该店销售,货值合计814265元。林某慈在明知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店销售香烟。2012年8月22日,台山市烟草专卖局在该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并扣押一批香烟,其中假冒伪劣的香烟合计货值23520元。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香烟。

  法院认为,林某慈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害罪。鉴于林某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且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林某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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