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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许可管理不能“愚民”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马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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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依法许可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例外,在作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时,必须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公开公正许可,决不能故意不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而“愚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由于人员素质、内部规定等多种原因的存在,在行政许可时不能做到公开公正,“愚民”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管理办法》不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专卖人员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在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宣传上有所保留,该公开的不公开,该宣传不宣传,使社会群众对办法不了解,处于许可的劣势地位,给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二是许可时限上的不公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多环节都设定了严格的具体时限,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20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5年,持证人停业的期限是1年以下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时间,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专卖人员因业务不精,自己本身对期限不了解未对上门办证群众解释和宣传,一些人员因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不能完成许可,故意不予公示或告知,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惯性做法,我行我素,对许可期限从来不予告知和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许可申请既不受理,也不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长期积压,让申办人无限期等待,或托人找关系,这些行为都严重地损害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形象,造成许可投诉增加。

  三是对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的不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合理布局的根本目的在于卷烟零售户布局上的合理性,但一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便于操作,在布局设置时多以固定距离或人口数量为参数进行制定,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听证时走过程,或不能很好地宣传合理布局规划,在具体执行中,将营业执照办理作为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致使群众对合理布局因不了解,一旦辛苦装修好的营业场所,造成万事俱备却因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只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不能经营卷烟的尴尬局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是对责任追究不公示。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等条款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条款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有效保证,但执法人员对这些事关切身利益的条项,很少向群众宣传或公示,使社会群众很难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管,造成责任追究上的盲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中“不作为”或“乱作为”,将行政许可作为个人谋利的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依法许可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履行的公开义务

  公示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与公开原则的体现,其本质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护。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从服务人民,方便群众出发,严格地执行许可公示制度,使群众明白办证,合法经营。

  多种渠道宣传专卖许可制度。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由发改委于2007年3月7发布实施的,取代了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做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首先,要全员熟悉掌握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制定具体方案,安排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分层次、分批次对领导班子成员,专卖部门全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测评,采用知识竞赛、专家辅导、座谈研讨等方法,提高宣贯的效果。通过播放专题片、网络宣传、设立咨询点、散发宣传资料、车辆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让社会群众了解办法的内容。通过召开会议、上门讲解等,与典型案例相结合,以案说法,做好零售户的宣传,让零售户了解、熟知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倍加珍惜经营资格,达到了统一认识、自觉守法、规范经营的目的。也要做好社会上与烟草专卖管理及其行政处罚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单位的宣传,确保宣贯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为社会群众申请许可提供更多的方便,同时也为社会群众监管专卖执法提供依据,更好地规范专卖人员依法许可行为。

  严守时限依法进行许可。遵守时限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申请人最起码的尊重。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公示。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互联网等,特别是在政务大厅、办公场所对办理许可证的条件、时限、程序进行公开公示,在烟草专卖政务大厅或办公场所公示时限等规定,不但增强了公示内容的权威性,防止信息失真,而且方便相对人在固定的场所比较方便的查阅有关规定。二是专卖人员要尽责公示。作为烟草专卖人员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各环节上的时限规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在日常市场监管中要向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及社会其他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申请许可。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人员要做到相关时限“一口清”,并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对初次上门办证的群众,除做好宣传外,要提醒申请人按时限要求一次性补齐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申请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能使办证群众无限期等待,最大限度的方便办证群众。三是做好细节予以公示。专卖服务大厅做为对外服务的窗口,要实施“首问负责制”,对上门咨询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服务,负责到底。对申请人要做好受理登记,反馈记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留存申请人联系地址和电话,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请人,同时,每月对办证情况在办公场或烟草专卖政务大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对许可办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办。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本级专卖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跟随送货车辆,到卷烟零售户中了解情况,或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了解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违反时限等问题,对出现拖延时间不受理,或有意不予受理,或违规受理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提高办证的规范性和时限性。

  结合实际合理布局零售户。在零售户合理布局时,要结合实际,合理布局。一是制定零售户合理布局要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使合理布局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方便群众购买卷烟,规范市场秩序,不能搞“一刀切”;二是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听证是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必经程序,零售户合理布局必须经过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在新办法之前已经公布的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重新听证,确保零售户的合理利益得到保障;三是全面公开合理布局方案。对听证后的合理化布局实施方案,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媒体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和公示,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布局方案,特别是对上门咨询的群众更好耐心解释的宣传,以免其因不了解规定肓目开店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严格按照合理布局实施。零售户合理布局方案一旦听证后,就要严格予以实施,要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要求,不能优亲厚友,照顾关系,也不能实行弹性标准,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引起社会群众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投诉。同时,要不定期对零售户合理布局情况进行抽查和回访,对因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造成零售户布局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确保许可证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配置。

  严格许可证后续监管和责任追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后续的市场监管十分重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持证零售户基础信息全面核查工作,可采取县级局自查,市级局专卖、营销、物流部门联合核查,省局重点抽查的形式进行。可分人员,细化职责进行核查,如专卖人员逐户核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的基础信息,主要核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经营地址、门牌号、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电子结算人等基础信息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并对私自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专卖内管人员逐户核对是否存在营销与物流部门对已做暂停供货处理的零售户仍在继续供货、送货;卷烟零售户已经关门、搬迁,送货人员仍继续送货等问题;查处有无代接货、内部职工参与倒卖卷烟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专卖人员、送货员在送货过程中核对是否存在“一店多证”和“有证无店”等问题,查处有无代接货、私自调剂卷烟、内部职工参与倒卖卷烟等不规范经营问题。送货员要详细登记具体收货人姓名、电话、持证号、地址以及商店名称等信息。通过持证零售户基础信息核查,摸清持证户的底子,细化许可证管理。

  及时纠正问题。根据核对卷烟零售户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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