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万家热线报道 2006年11月15日,80年出生的林某担任某物流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受人委托,采取在外包装上标明墨盒、电子产品、工艺品等隐蔽手段并以超过正常货物运输收费3倍以上的运价运输卷烟,且多为伪劣卷烟,涉及多个品牌卷烟,价值达398424元。
近日,铜陵铜官山区法院对深圳某物流公司以及公司法人林某等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该物流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8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判处罚金180万元。判处另一公司法人喻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据悉,2006年11月15日,被告物流公司成立,80年出生的林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接受从事卷烟销售的“峰哥”、“阿诺”等人的委托,采取在外包装上标明墨盒、电子产品、工艺品等隐蔽手段并以超过正常货物运输收费3倍以上的运价运输卷烟,运费按月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并且货物被查扣后每件赔付500元。被告单位通过委托其他物流公司和84年出生的喻某(也是一名物流公司法人)将卷烟发往全国各地。
2010年1月31日,该公司转运至合肥的2个品种250条伪劣香烟被合肥市包河区烟草专卖局查获;2012年10月30日,该公司转运至天津的6个品种850条伪劣卷烟被烟草部门查获;2013年3月11日,该公司转运至铜陵的100条伪劣卷烟,被铜陵市烟草执法人员查获;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某授意公司其他人与喻某联系,将72件卷烟转运至四川成都市,次日凌晨,喻某带车提货后,将该批卷烟转运至成都市金牛区,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共14个品种5283条卷烟全是伪劣香烟;2013年5月23日,被告公司将7个品种3831条卷烟运转至湖北孝感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鉴定为真烟;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喻某转运至四川双流的11个品种1371条卷烟,被当地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是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林某运输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了65000元和2405195元,被告人喻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运输伪劣卷烟,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2307465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单位及时主管人林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准运许可证,非法运输卷烟价值398424元,情节特别严重,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经铜官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该物流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8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判处罚金180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戴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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