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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名运输贩卖自产烟叶农民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

2014年04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正义网报道 作者:杨健鸿、邱启群、李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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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正义网报道  近日,云南水富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水富县人民法院起诉非法贩卖、运输自产烟叶的马洪尊、马玉申两名被告人,该案在鲁甸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被告人马洪尊因自家所种植的烟叶增产,在向烟草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收购额度后,将所剩烟叶打包放在亲戚家中,准备拉到宜宾销售。得知此事后,其亲友阮某某等5人即请马洪尊将他们所卖剩下烟叶一同拉到宜宾销售,2013年10月11日,马洪尊打电话给马玉申,请马玉申将烟叶拉到宜宾销售,马玉申同意后按照马洪尊的安排,将马洪尊及其亲友的烤烟共计160包装车后前往宜宾。次日当车行至水富后被水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昭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160包烟叶共计7863.5千克,价值人民币332675.40元。其中,属于被告人马洪尊个人的31包烟叶为1519.5千克,价值人民币56519.00元。

  水富县检察院认为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销售烟叶,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人水富县检察院公诉科戴顺友认为,该案中被告人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私自销售、运输烟叶,数额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并且根据烟草专卖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农民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经营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如确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销售烟叶,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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