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4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节点,有一个老话题又被再次重提——为什么要实行烟草专卖。
什么是烟草专卖制度?
《烟草专卖法》对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其实,商品专卖,自古有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官山海”政策,对盐和铁实行国家专卖,实行“寓税于价”,达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汉武帝时期,在孔仅、桑弘羊的主持下实行“笼盐铁”政策,将盐铁的经营收归官府。以后大多数朝代都以“禁榷”方式对一些行业和产品实行国家专卖制度。
1915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行烟酒公卖。北洋政府颁布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程》,设立了烟酒公卖总局,建立了“官督商销”的管理体制。
194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颁布烟草专卖章程。国民政府制定了《战时烟草专卖暂行条例》,标志着烟酒专卖正式分离,烟草专卖走向集中管理。
1902年,清政府修订了各国通商进口的纳税条款,首次明确规定:外烟进口必须征税。此为光绪28年,我国政府对外烟进口首次收税的场景。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劲吹神州大地,各行各业春潮涌动。
彼时,我国烟草产业仍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轻工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分别掌管着卷烟生产、卷烟销售与原料供应,对行业总体发展难以形成一致的思路与规划。行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烤烟种植偏离国家计划,卷烟生产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与此同时,国际上跨国烟草巨头加速形成,渐成垄断态势,随着渐开的国门,对中国广阔的卷烟市场虎视眈眈。
内忧外患,中国烟草业的管理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针对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中央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供产销、人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
198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5月18日,国务院批转该报告,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
1982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确立了烟草专营和集中管理体制。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根据该《条例》,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国家局、总公司成立后,各省级烟草企业陆续上划。至1986年年底,当时全国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企业的上划工作总体完成,全国烟草行业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使烟草行业从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从自由发展变成国家垄断经营,对扭转当时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改善和提高卷烟产品结构和提高卷烟质量、满足群众消费需求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尤其为国家财政积累做出了重大贡献。1983年10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烟草专卖很有必要》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为了保证烟草行业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市场供应,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最有效的措施是实行烟草专卖。”
回顾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烟草专卖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得到坚持和巩固。
如果说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那么《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有史以来我国烟草第一部专卖法典,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立法。它确立了烟草专卖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实践证明,《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对于打击烟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对于有效调控烟草生产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烟草专卖,利国利民。烟草专卖,是国家专卖。特殊行业没有特殊利益,其根植于国家,其果归于国家。烟草行业自组建之初就坚持将行业发展与国家利益高度统一,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浩荡浪潮,以源源不断的税收,为不同时期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