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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读书笔记

2014年04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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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增加、修改了不少条款,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学习中认为以下几个关键点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该了解,因此提出来和大家共享,希望能够促进大家消费维权意识。

  1、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7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增加了一条,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条款有效的保护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在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购物主流方式的今天,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该条款的产生,一方面促进了买卖双方对信息了解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能够让消费者放心网上购物,可能会刺激网上消费,对诚实经营者和喜欢网购的消法者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

  2、经营者欺诈的赔偿额度由2倍增加到3倍

  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能够进一步增加不法经营者的震撼力度,遏制经营者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新《消法》新增的第44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购物方式虽然比较方便、快捷、便宜,节省了消费者许多时间和金钱,但是由于对经营者一无所知,也无法查证,如果买到了不合格品也无法索赔,这为网购带来了一大困扰,而且有无经营者和消费者众多,网购平台也无法进行全面监管,该条款的增加,清晰定位了网购平台责任,为消费者索赔提供了有效、真实的信息。

  4、明星虚假代言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明星的公众、引导效应,消费者都相信明星代言的产品应该错不了,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明星为了利益不顾消费者权益,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良商品,以前的法律对这些代言人没有约束,而新《消法》的出现,将大大强化了明星对代言商品的谨慎度,对遏制虚假广告有显著的作用。

  5、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打开低成本维权路

  新《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想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不掌握相关技术等消息且举证能力的悬殊,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以为买到了瑕疵商品也只有自己承受损失,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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