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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烟草公司与日商烟厂瓜分东北市场的协议【图】

2014年05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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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东北沦陷后,沈阳启东烟草公司看到日本人的势力越来越大,遂决定与日商烟厂及满洲国政府勾结,以便共同瓜分东北卷烟市场。

  这是1935年1月14日沈阳启东烟草公司致上海英美烟公司董事裴磊的函:

  在另包内我们以拆装式寄给你们纸板箱和盒子的样品,以及仿效或相似“风车”、“美伞”、“双鹤”、“仙女”、“前门”及“紫金山”等牌子选品的卷烟模子。这些牌子都是由日本侨民在铁路区生产或支持的。

  在这些牌子中“总督”、“双鹭”和一些“风车”的冒牌是冒牌货中尤为明目张胆的例子。

  这些样品比任何的信都会更好地说明当写信给你时我们多次提到的这件事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对整个情况的极端忧虑。你一眼就可认识到我们在这里所面临着的事,不但对我们,而且对整个公司来说是最重要的。

满州烟草株式会社,简称“满烟”,徽记由四支香烟围成圆圈,中间为烟叶加一汉字“满”字

满洲烟草株式会社株券(贰仟伍佰元)

满洲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五蝠牌”香烟(正面)

满洲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五蝠牌”香烟(背面)

  刊登于1935年9月18日《北华捷报》上的一则路透社消息,一语道破了当时启东烟草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对英美烟公司控制满洲市场进行第一个严重挑战的是满洲烟草公司,这是一个具有1200万日元资本的企业,它今天宣称谋求同具有1000万日元资本的东亚烟草公司合并,意图与英美烟公司在国内(指满洲国)市场上进行竞争。

  而出版于1939年,由陈翰笙编著、上海别发洋行发行的《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一书介绍的更为详细些。

  到1933年时,当日本帝国主义大致已占领中国东北四省,即满洲和热河时,日本军司令官与日本几个金融家合谋,开始想出各种控制傀儡国工业的计划。卷烟工业也不例外。旨在最终对烟草业加以垄断控制,日本人赶紧在满洲建立一家新的公司,取名满洲烟草公司。1936年初大家都知道,将准许满洲烟草公司与老的日本东亚烟草公司划分市场。满洲烟草公司将致力于满洲市场的开拓,而东亚则把华北大约包括6个省的地区看作它自己的独占领域。

  这个日本竞争的潜在前景使得一直控制着中国烟叶和卷烟市场的英国和美国的资本家十分惊恐。上海的《密勒士评论》在1936年着重警告说,日本烟草垄断的影响和势力将马上扩大到华北。从资本额的角度上来看,日本人还远远落后于英国人。日本两个公司的总投资额在当年还不超过1500万元,而英美烟公司已缴资本总额是34182000英镑。换言之,用当时日元与英镑之间的兑换率来计算,满洲与东亚两公司的资本合并一起还不到英美烟公司资本的百分之四。正由于这原因,在不可避免的商业竞争中,日本不得不求助于超经济的力量,即政治的与军事的力量,来与英美烟公司决斗,特别是在满洲和华北。

  过去几年,英国资本家仍在中国东北保持着他们在烟草和卷烟市场中的地位;确实不像在傀儡国的其他各种西方国家商行,英美烟公司在那里继续开展业务,甚至比1931年前还更昌盛。1930年英美烟公司在东北四省销售卷烟的总值是华币600万元,可是1934年增加到1000万元,到1935年竟达1200万元,因此,英美烟公司的沈阳卷烟厂几乎每年要添置新机器。1933年该厂只有28台机器,1934年增加到38台,1935年增加到50台。到1935年时,这公司甚至还沿着沈阳——海龙铁路横贯辽宁省东部建立了烟叶收购网。

  启东烟草公司迫于日商烟厂咄咄逼人的态势,遂于1937年于东亚烟草株式会社签订了合作协议:

  以东亚烟草株式会社总经理岩波先生为一方,以启东烟草有限公司经理田中先生和监督康德先生为另一方,为了满洲国烟草工业的最大利益,同意把上述国家所有香烟制造商包括在内组成合资经营机构,作为达到此目的的第一步。上面提到的各位先生,代表上述公司,就下列各点达成协议:

  (1)接受两家公司1936年12月底在联合销售量中各自的百分比,作为合资经营最后确定各方分担限额的基础。根据提供审查的报表,那个时期申报的销售量及百分比是:

  东亚烟草株式会社67272箱(5万支装)占26.056%

  启东烟草公司183219箱(5万支装)占73.144%

  还有,从100%的总百分比中,减去所有其他香烟制造商同意接受的百分比作为的份额外,剩下来的余数,由上述两宫公司照上述百分比分担,得出来的数字,就是合资经营中他们各自应摊到的百分比。

  (2)东亚和启东烟草公司双方同意,考虑在适当时期,采取步骤,向满洲国所有其他香烟制造商接洽,劝他们成为合资经营的成员。

  (3)在4月13日那天以简略形式提出,并经同意的合资经营协议草案,将包括这样一项条款,即参加合资经营的所有成员,应尽力推销不比他们分担的百分比少的产品。

  双方谅解,岩波先生将把这个协议,提交给他东京的董事会去请求批准

  1937年4月20日在正副两份协议上签字。

  东亚烟草株式会社代表 岩波(签字)

  启东烟草有限公司代表 康德(签字)

             田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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