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个难点问题。人证不符、证照不符、证址不符、涉嫌转让、经营地址搬迁等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等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一线专卖稽查人员主观上监管意识不强、责任心及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问题听之任之,不加以彻查。另一方面,客户自身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在经营卷烟“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偏面的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作出相应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本文结合许可证后续监管现状问题,提出具体的对应治理措施。
一、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证不符: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注明的负责人不一致,涉嫌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问题。
(二)证照不符:许可证注明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事项内容不一致或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到期构成有证无照等问题。
(三)证址不符: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搬迁经营地址等问题。
(四)休眠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用户,长时间没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法开展许可证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人证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原许可证负责人因自身原因,短期内无法看店经营,又不愿放弃经营卷烟利润,委托亲属或者雇佣人员代为看店,造成实际经营主体与登记实行不符;二是许可证涉嫌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证照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方面,家庭经营或者合伙经营造成证照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造成有证无照情形。
(三)证址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政府规划,街道整体拆迁造成原持证零售户无经营场所,零售户擅自搬迁;二是店面租赁费用较高,持证户无法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擅自搬迁;三是因利润驱使,消费群体较少,零售户擅自搬迁。
(四)休眠证问题形成的原因:“空壳店、休眠店”的出现主要是持证零售户擅自停歇业,未主动提出停歇业申请,但在停歇业期间有订购卷烟行为,所订卷烟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三、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新办证的后续监管
对新办证的零售户,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走访到位,收集登记零售户的详细经营信息,了解跟进工商营业执照相关情况,核实确认办证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特殊群体、加盟、连锁超市等不受合理布局限制办证的零售户为重点对象,重点确认实际经营者与持证人是否一致,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是否与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分析排查有无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情形;对新办证的零售户,还要在一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掌握其正常经营、守法经营情况。
(二)加强对几类“疑、难、杂”证的处理
1、对“有证无照”、“证照不符”、“证址不符”等事后监管事项,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全面对“有证无照”、“证照不符”、“证址不符”零售户进行数据比对。可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洽,调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包含卷烟零售经营项目的工商户名单,与专卖系统中有效许可证数据进行比对,筛选“有证无照”(无工商登记的)和“证照不符”(经营地址或负责人等不符),以及“证址不符”的客户名单,并按照不同情形类别进行表单登记(零售许可证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然后对筛选出来的嫌疑“有证无照”、“证照不符”、“证址不符”零售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于 “证照不符”的应当责令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也可从工商营业执照着手,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办照资料,理清“持照人”与“持证人”之间连带关系,确定实际经营主体,对涉嫌转让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证无照”的应及时协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不得办理延续手续;对于“证址不符”的要立即注销不符合条件的许可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持证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对“休眠证”、“人证不符”、“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等事后监管事项,采取集中清理整顿与日常检查走访调查相结合进行清理。首先从“专卖系统”下载所有零售户信息记录,然后全面开展对“休眠证”、“人证不符”、“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等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走访调查面到达100%。对“人证不符”、“主体不符”的问题可从结算账户姓名、电话信息、店面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登记内容进行比对验证,查证判断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同时,也可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在指定的时间到县局接受相关调查,分别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制作相关询问笔录,通过询问笔录来印证双方所说的是否属实。其次也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监督检查现有经营从业人员是否与其延续换发或申请办证时所登记的事项内容是否相符,如出现经营从业人员与登记事项内容不符或现有经营从业人员未进行登记的,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采取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处罚,待固定涉嫌转让许可证的证据后可采用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经营业态”应当责令变更或限期整改,对拒不改下的视情况采取暂停供货措施,依法注销等系列措施;对“休眠证”,其许可证使用情况及卷烟经营情况都无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可采用预约检查的方法,明确告知擅自停业客户(对于无法联系的可采用公示告知的形式),将于某时对其许可证使用情况及卷烟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预约检查期间仍无法进行检查的,留存相应痕迹资料和影像材料,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采取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处罚;对于擅自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的,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加强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要做好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以“3.15”、“6.29”、“12.4”等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日常拜访宣传、主题宣传、服务大厅公示宣传、网络信息平台宣传、社会宣传等五个有效载体,积极向零售户宣贯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办证条件等知识,让广大零售户认识到人、证、照不相符的危害性,同时对拒不改正的零售户辅之以停止供货的处理,从而提高零售户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同时,要以提升客户素质为目标,突出客户依法依规使用许可证知识的培养,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学时、学分,并有效调动零售客户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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