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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铁路烟贩的危害及监管措施

2014年03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李雄、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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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市场上存在一些通过铁路客运携带卷烟往返多地销售的人员,在这里我们统称为“铁路烟贩”。2008年1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文),对原有的携带规定进行了调整,个人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由过去的不超过10条变更为不超过50条,给消费者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但同时也给铁路烟贩拓宽了利润空间,长期以来铁路烟贩利用此政策,往返多地贩运卷烟,甚至形成家族式、团伙合作等团体作案方式,而烟草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查办力度,甚至对此种涉烟违法行为束手无策。一方面,由于卷烟属于特殊商品,各地市场的卷烟投放数量有限,而卷烟消费者喜好的不同,导致各地畅销卷烟品牌不一致存在价格差,“铁路烟贩”根据这一特性贩运的卷烟往往是各地市场上的紧俏品牌卷烟;另一方面,“铁路烟贩”依托法律空隙每次贩运卷烟数量不足50条,造成烟草部门立即查处“铁路烟贩”的贩运行为显得无从下手;再则,“铁路烟贩”单次贩运卷烟数量在50条以内,但其贩运频次高、“铁路烟贩”群体数量大,其整体贩运数量不可小觑,其行为严重扰乱当地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冲击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因此,如果忽视对其的监管查办,必将给卷烟市场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如何加强铁路烟贩的监管及铁路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办是当前烟草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铁路烟贩”的分析及查办存在的问题

  (一)“铁路烟贩”形成的原因

  1、利益大、效率高。“铁路烟贩”多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往返贩运目的地的畅销、紧俏品牌或存在价格差的卷烟,火车速度快、贩运时间短,单次贩运卷烟资金投入少,却做“双边”生意,利用火车运输每日均可实现一次往返贩运,卷烟交易均采用现金支付模式,资金变现容易,回报快,日积月累收入丰厚。

  2、成本低、环境好。铁路职工、家属持有免票证或与乘务员较熟悉,无票乘车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地方人员则采取偷逃票或购买短途票跑长途的方式,亦或使用伪造的免票证乘车;贩运卷烟无需特殊设备,只需背包、书包、旅行箱等可随身携带的收纳工具即可;因此,在运输费用上的开支少、成本低。火车车厢内环境好,休息、饮食方便,冬暖夏凉、安全舒适,且火车上普通旅客较多,“铁路烟贩”易混入普通旅客当中逃避打击。

  3、逃避易、查处难。一是“铁路烟贩”在交易时多采取现金交易模式,在调查取证时单凭口供,没有相关交易记录佐证很难形成较为扎实的证据链。二是根据“铁路烟贩”口供顺藤摸瓜找到卷烟零售户进行印证时,卷烟零售户一方面不配合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时间过长,卷烟零售户不能详细叙述交易数量和金额,因此,在涉案金额的确认上存在困难。三是异地携带卷烟数量放宽至50条后,“铁路烟贩”钻法律空子,单次贩运数量均在50条以内,现场查获其贩运行为无法可依。四是部分贩运数量超过50条的多为家族模式运作,即上车前多人携带卷烟至站台上,上车后其余人员将所有卷烟交予负责贩运的人,然后下车离开,负责贩运的人返回时又将贩运回的卷烟拆包分摊给接站人员,从而逃避打击。五是接站人员同时扮演放哨望风的角色,发现专卖执法人员立即通风报信,负责贩运的人员便提前或推后一站下车,避免与专卖执法人员相遇。六是初犯、偶犯或不为执法人员所熟悉的“铁路烟贩”很容易混入普通旅客中,从而使专卖执法人员难以发现。

  (二)“铁路烟贩”带来的危害

  1、销售假冒卷烟。由于“铁路烟贩”在市场上挨家挨户非法收购卷烟,而烟草真假辨别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自身没有辨识能力的“铁路烟贩”便不知不觉的成为了销售假冒卷烟的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扰乱卷烟市场价格。“铁路烟贩”非法收购的卷烟价格往往高于市场零售价,于是零售户为得到更大的利益,便会停止零售这部分品牌卷烟,只留于店内销售给“铁路烟贩”,导致消费者很难购买和吸食到自己喜好的卷烟品牌。

  3、加大卷烟市场管理难度。铁路烟贩多次少量的“蚂蚁搬家”式的贩运卷烟,累计起来数量十分大,严重冲击当地卷烟市场,产生大量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造成卷烟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同时也对卷烟价格的稳定造成一定冲击,损害了守法卷烟零售户的利益。

  (三)“铁路烟贩”现状与分析

  1、在异地携带卷烟数量未放宽前,“铁路烟贩”的组成是以铁路职工、铁路家属为主,而异地携带卷烟数量放宽之后,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有部分当地无业人员参与,形成铁路涉烟非法贩运活动的三股势力;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的某市涉嫌铁路贩运卷烟的人员高达200余人,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其中有跑单帮式、结伴同行式、家族式、团伙合作式等,且有“传帮带”和分工合作的趋势。

  2、“铁路烟贩”多为惯犯。多数“铁路烟贩”从事一两次贩运后,发现往返贩运卷烟能够带来又快、又丰厚的经济利益,以此作为一种谋生技能乃至发家致富的捷径。然而在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查获后,为挽回经济损失,他们往往不思悔改,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再次投入到非法贩运卷烟活动中,并不断在贩运过程中总结逃避执法机关打击的方法,从而变为难以有效打击的惯犯。

  (四)查办铁路烟贩存在的问题

  自个人异地携带卷烟数量放宽至50条以来,在铁路公安的大力支持下,该市局成立了一支以打击铁路涉烟违法案件为主的铁路稽查大队,铁路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办数量逐年提高,2009年15起、2010年21起,2011年23起,2012年46起,2013年56起,现场查获卷烟的货值金额也从10万余元增长至50万余元,并成功破获一起国家局标准网络案件。通过对近年来查办铁路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查办铁路涉烟违法案件中,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火车上无独立执法权限以外,还存在着以下两个主要问题,必须认真予以解决。    

图三:铁路案件查处情况折线图

  1、铁路涉烟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群众举报是查办铁路涉烟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单一来源,造成专卖执法人员多年来一直处于被动的“守株待兔”,等待案件主动送上门的情况,不能实现主动出击查办铁路涉烟违法案件。

  2、站台环境复杂、取证难。站台上没有可隐蔽的建筑或遮挡物,专卖执法人员在站台上极易暴露,一方面导致“铁路烟贩”望风而逃,另一方面导致专卖执法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采集涉烟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火车站内部除有供旅客出行的出道口外,往往还有供铁路系统内部人员通行的多个货场进出口、行李房进出口和副食杂货进出口等,造成专卖执法人员在旅客出道口难以有效查处铁路涉烟违法案件。

  三、加强铁路烟贩的监管与查办应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加强铁路烟贩的监管及铁路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办,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成立专门的专卖执法队伍

  由于铁路交通的特殊性,地方一级的烟草专卖执法单位在火车上无执法检查权,因此,要达到有效打击“铁路烟贩”的目的必须建立一支在火车上具有执法检查权的队伍。一方面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联合成立驻铁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切实将铁路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与沿线铁路公安建立协作关系,以铁路公安干警为主,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为辅,共同对火车上和站台内的涉烟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防止发生“望风而逃”的现象。

  (二)加强监管

  1、控制流入卷烟销售终端,萎缩“铁路烟贩”销售渠道。一是采取非常规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破常规检查方式,坚持采取错时错位、交叉检查、集中整治等方式,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定期开展卷烟零售市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形成市场监管高压态势,促使卷烟零售户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二是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专卖市场监管措施等内容统一制作成宣传单,由专卖执法人员上门进行宣传,告知卷烟零售户1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将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加强内部监管,萎缩“铁路烟贩”购进渠道。建立有效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卷烟外流奖惩制度,树立卷烟外流“零容忍”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策略,对易外流卷烟品牌进行限量供应,提高不法烟贩收购卷烟的门槛。

  3、建立“铁路烟贩”信息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完善铁路涉烟贩运人员“户籍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形象照片、同伙人、社会关系、活动时间、活动范围、主要乘坐车次及涉烟违法案件记录等信息,提高专卖执法人员对“铁路烟贩”的熟悉度,做到有针对性的实施监控。

  (三)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

  1、加强与铁路沿线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制定公安机关协助办案奖励机制,提高公安干警案件协办积极性,形成打击铁路非法贩运行为强大合力。

  2、加强与铁路沿线烟草专卖兄弟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铁路涉烟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及铁路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各地“铁路烟贩”动态、卷烟市场价格,卷烟营销策略等市场信息。

  (四)拓展线索来源

  1、在零售户中发展情报人员。零售户是与“铁路烟贩”直接接触的人员,并且与“铁路烟贩”存在利益互补关系,部分零售户往往能掌握“铁路烟贩”更多的信息,如:家庭住址、仓库地址、违法收购卷烟时间、收购卷烟品牌等,在零售户中发展提供线索的情报人员,能够为准确打击“铁路烟贩”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2、在铁路职工生活区发展情报人员。“铁路烟贩”中还有一部分是持有免票乘车证的铁路职工或职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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