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近期,大余县烟草专卖局对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姓名与实际经营者姓名不一致的现象还有所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经授予,便具有不得随意变更的确定力。然而,在现实当中,经营者通过店面转让、借用特殊群体名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非法形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即我们所说的“人证不符”现象仍然存在,对我们的烟草专卖证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一、“人证不符”现象产生的原因
出现“人证不符”现象,无外乎产生于两个过程:一是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申请办证时申请人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个人,而是经营者假借申请人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如因烟草专卖许可证合理布局所限等情形,而又想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人就利用一些特殊群体名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外地人在本地开办名烟名酒店,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人开办名烟名酒店审查较为严格,也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外地人就借用本地人的名义开办名烟名酒店;二是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在零售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零售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通过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出现以上情形的原因主要有:1、烟草专卖部门办证时把关不严,由于烟草专卖部门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对申请办证的实际经营者仔细核查,致使烟草专卖许可证被经营者假借利用;2、零售户的法律意识淡薄,零售户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认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自己的了,擅自将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他人;3、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由于现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查越来越严格,申请条件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商贩就利用办理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出售、转让来赚取利润。
二、“人证不符”现象对专卖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人证不符的经营者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都是通过非法形式取得,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无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经营户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带来了挑战。《烟草专卖许可证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而人证不符经营者都是通过非法形式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给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带来了挑战。
(三)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由于未接受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成为乱渠道卷烟、假私烟的销售渠道,由于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上的经营者不符情况的存在,一旦涉及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给案件处理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四)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由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都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能够掌握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便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分类管理,而持证人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转让他人后,烟草专卖部门无法掌握接任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还有,外地人在大余县本地开办名烟名酒店,基本都是以开办名烟名酒店为幌子,而私下都是销售假冒卷烟,是烟草专卖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外地人冒用了本地人的名义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部门就无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从而不能有效地打击销售假冒卷烟行为,将对市场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隐患。
三、在对“人证不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市场检查中,只要看到经营户墙上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可以,而未认真核实经营主体是否一致,甚至有时即使是发现了经营户发生改变,也是听之任之,睁只眼闭只眼。
(二)零售户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认识到位,认为自己持有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了,擅自将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转让等处理。
(三)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主体发生改变事实认定困难。在许可证发生转让以后,当专卖人员进行调查时,经营户总是以帮忙看店、合伙经营等借口来隐瞒转让许可证的事实,而且转让双方往往都是达成口头协议,统一了口径,不会签订书面的协议,专卖管理部门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
四、加强“人证不符”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在经营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要告知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告知其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的后果。在日常市场走访中要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宣传工作,明确指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通过转让来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无效的,对经营者将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责任,重视办证前的审查。对申请新办证的,要进行严格的实地核查,特别是对特殊群体和办理名烟名酒店的申请人,更要实行严格核查,要通过对周围经营户的访问、发布公告、到相关管理部门查看是否进行过登记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是否是实际经营者,防止有人借用申请人的名义来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要把握实际、区分情况处理。1、对于因法律意识淡薄,零售户将许可证连同店面一起转让的许可证,要督促持证人将原有的零售许可证进行歇业,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重新申领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有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视情合理把握,既要维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肃性,又要尽量避免无证户的出现;2、对借他人名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撤销并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3、对以赚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出售、买卖、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掌握充足的证据下,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四)加强沟通、联合整治。对“人证不符”现象的整治,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如涉及到无证经营,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所以,单靠烟草专卖部门一个部门难以有效管理的。烟草专卖部门在发现“人证不符”现象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密切联合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其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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