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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主体变化须重领证?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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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

  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和2011年12月分别对南康市宝林路鑫运店和天马山大道鑫福店两店以陈桂妹和林依进两人名义向江西省南康市烟草专卖局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3月,该公司准备上市,即向江西省南康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申请,要求在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增加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南康鑫运店和南康鑫福店。江西省南康市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其不符合变更申请的条件,决定不予变更,并告知其按新办程序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案中,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而其下属的南康市宝林路鑫运店和天马山大道鑫福店两店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个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对自然人主体实施的行政许可,故其申请变更的事项是由自然人主体变更为法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该公司不能申请变更而须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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