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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现场取证案例分析

2013年03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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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针对目前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还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完全实现证据收集的依法、依规、合法、有效,执法过程存在诉讼败诉的风险。本文从现场取证的角度列举案例,进行浅显分析,意在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高效性、实用性,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

  一、案例: 

  黄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12]第46号)

  经营户黄某,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合江县九支镇铧剪坝社区华章路经营卷烟。2012年3月27日,合江县局执法人员在黄某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贵烟(硬黄精品)1.9条、贵烟(硬高遵)0.9条、贵烟(软高遵)1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2条,总价值913.50元。根据证据复制(提取)单上图片信息显示被查处并在案件文书上签字确认的当事人为女性,而当事人在处理此案件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上附的照片等其他材料及其本人外貌显示当事人黄某为另一名男性。经调查核实,该名女性叫李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执法照片显示当事人为女性,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显示当事人黄某为男性,明显在执法照片中显示被查处的当事人与该经营场所所对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黄某非同一人。那么:

  (一)、实际被查处并签字确认的当事人李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该案应当定性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本案中,第一,李某在检查(勘验)笔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封条等一系列案件文书上所签姓名均为黄某,二人是夫妻关系;第二,当事人黄某已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被查扣的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非经营户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购的;第四,该批涉案卷烟是用于销售。因此,本案当事人应为黄某,本案性质应定性为黄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连接: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二)、检查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的制作不合程要求?

  1、本案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黄某不在场,李某作为家属代为看守,未签自己的名字、未注上“代签”二字,且无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及情况说明。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当事人签名的内容要与现场笔录中记录的名字一致,特别情况要详细说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包括雇人看守、家属看守等情形),要以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作为现场检查笔录中的被检查人。但在笔录上签字时,既要注明原因,又要让现场留守人员签字盖章,并注上“代签”二字。不愿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要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如有必要或请公证人员到场作证。法律连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2、本案执法过程中黄某不在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上李某的签字未当场核实,李某非当事人,并无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及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单的开具程序应核实当事人的签字,不是当事人的一定让其签述关系或理由,当事人拒签的应有两人见证人签字。 法律连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检查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等制作不合程序要求,证据间相互矛盾无关联性,导致主体不明确,存在诉讼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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