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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证经营与持证销售非渠道烟的对接管理方法

2013年02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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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无证经营及销售非渠道卷烟历来就是各地烟草公司在其正常经营中最为头疼的两大问题,本人作为从事专卖执法一线的稽查员对无证经营及非渠道卷烟的查处,通过多年工作经验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专卖查处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现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不足之处,还望不吝赐教。

  首先,要对无证经营及销售非渠道卷烟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剖析,才能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无证经营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明知故犯型;当事人明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的,二、售假型;当事人明知自己销售的烟草制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压根也不想从烟草公司的正常渠道进货而故意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三、不知型;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清楚、不了解烟草专卖法而未到烟草专卖局办理许可证的情形,四、懒惰型;当事人因为销售量较小,觉得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麻烦而未办理的,五、缺陷型;这里提到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个别烟草专卖局因管理的地域复杂、配送无法到位、运营成本激增,因而对于偏远及支道销量小的经营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主动办理零售许可证促使其无证经营现象的形成)。

 

  持证销售非渠道卷烟本身也有两种属性(一、销售渠道外的真品卷烟;二、销售渠道外的假冒卷烟)。不管是何种属性,都对属地烟草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了冲击,致使其销售量下降、利润率降低。

  今天我们为什么会探讨这两种违法行为呢?因为无证经营与销售非渠道卷烟一直以来就存在于一条利益链上,二者既有区分,又有交集。区分部分本文在此不细阐述,我们就二者交集部分该如何管理进行论述。

  无证经营户经营的卷烟与持证户销售的非渠道卷烟同属利益链的上下游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无证户需要卷烟进行销售,而销售非渠道卷烟的持证户也需要一个渠道来完成他的经营拓展。在供需一致的情况下,他们的关系产生了对接,形成了售卖一条龙。根据这种关系的特征,我们在实际查处中是否可以做如下管理:

  一、对于有一定稳定销售量的无证经营户,在符合办证也能完成配送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纳入其营销管理配送体系。

  二、对运营成本较高,无法配送到位的无证户,平时检查中又未发现有销售非渠道卷烟行为的,也应纳入专卖管理范畴,积极完善代订代送配送体系。

  三、对于销售量小,也不符合办证条件,同时也无法进入配送体系的,自身不愿意办证的无证经营户应劝其停业或帮扶其转行

  四、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思想,通过支道及偏远地区对无证户的市场检查,摸索线索挖掘非渠道卷烟的源头,从而打击和规范持证户的经营行为。同理,也可以在对持证户的检查经营中,根据发现的非渠道卷烟的流向做为参考依据,及时发现无证户,对其进行清理。

  五、严格管控无证经营和售非行为,将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才能切断无证经营及售非的这根供需利益链条。

  六、对于非渠道卷烟的流入案件在前期市场检查中,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销售情况,寻找那些销售量大且市场需求较强的卷烟品牌,由于缺货、断货或退出市场等原因,而造成的经营户冒险购进的品种。对于这些卷烟品牌,只要经营户摊面上有所摆放的,一般在专卖实践查处中,大多都可以起到立竿见影及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属地烟草公司也应摆脱固有的行政管理思维模式,积极以市场为导向,引进需求的卷烟品牌和品种,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及零售户的需求。

  “构建和谐烟草”不仅是烟草行业的使命,同时也是对社会的承诺和责任,只有充分培养起客户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我们才能将烟草事业做大做强。无证经营及售非行为不是洪水猛兽,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处理,在规范经营的大环境下,这类现象将会越来越少。烟草经营秩序将会向良性循环轨道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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