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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查处机制的完善

2012年11月27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老生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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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作为卷烟市场秩序的管理者,担负着日常的零售许可证监管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在目前的专卖管理体系内,大多数专卖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专卖管理人员权力过于集中、市场管理人员与零售客户关系过于密切,一般都会将案件的侦办和处理进行分工:即专卖稽查员负责重大涉烟网络案件的侦办和收网、市场管理员负责查办本辖区内一般市场假私非卷烟案件。稽查员和市场管理员制作好现场的相关文书材料,连同涉案的财物以移交的形式转给专卖处(科)专门负责案件办理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案件审理员。这类案件审理员日常与零售客户及重大涉烟案件的当事人联系不多、纠葛不大,专业知识掌握得较扎实,办理案件时更多的会依据该案件的涉案情节、涉案事实等因素进行判断,其处理结果更接近于理论要求。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稽查员、市场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如消极怠工情绪、接受零售客户吃请送礼等贪腐现象。

  但同时,查处分离机制下也有一些劣势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单位为了经营重大案件的需要,对于已查处的个别案件在处理上会有其他相关要求。如专卖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涉案人员的犯罪动向,却苦于在案值上无法达到收网标准。因此,稽查员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先短期内对该当事人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以降低刑事立案涉案金额的案值下限。这里所提起的前两次行政处罚肯定就需要处理单位把握好一个处罚的度问题,既不能让涉案当事人有所察觉,又要保证两次行政处罚均是在三年内发生的非法经营性质。另外,查处分离还涉及到一个案件处理结束后的处理结果反馈问题。因为专卖处(科)案件审理员在处理涉烟案件中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大多都不会反馈给查办部门,而就是这些案件中却有一部分是查办单位需要及时得到处理情况的。比如前文提及的网络案件经营需要,还有一些专项工作中需要严肃查处、市场管理员希望能将处理结果当成反面教材向其他零售客户做宣传教育的。这方面的工作如果没有形成一种机制,则很难保证专卖稽查员、市场管理员与案件审理员的无缝对接。

  那么,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处理好涉烟案件的查办和处理工作呢?笔者认为,就现在的查处分离机制,其积极作用相当明显,也很适合现阶段的专卖管理工作需要,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需要完善,更需要将这种查处分离机制真正形成一种制度,具体到案件该如何移交、该如何办理、又该如何信息沟通交流。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我们的专卖处(科)要先选定涉烟案件处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卖人员担任案件审理员,只有好的案件审理员,才能确保每一起涉烟案件的处理都合法合理;其次,要明确案件侦办、移交工作的责任,如专卖稽查员负责重大涉烟刑事案件、网络案件的侦办,普通市场管理员负责卷烟市场秩序的管理,及市场管理中发现的一般假私非案件,这两部门侦办案件后,要及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前期案件查办中涉及的文书,与案件移交函一起移交专卖处(科)的案件审理员;最后,案件审理员根据相关的情节,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移送单位。

  当然,前文提及过稽查部门有案件经营需要时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方式会与往常处理情况有所不同。这个时候,光依靠书面的一些东西可能会对案件的后期经营造成影响。所以,在完善查处分离机制的同时,我们的专卖部门还要建立起该地的案件处理情况交流会议机制,由经营网络案件的专卖稽查大队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员与案件审理员积极就与网络案件经营相关案件的处理及时交换意见。

  如此这般,我们的烟草专卖查处机制基本就能够适应近期内的专卖管理工作需要。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建立在当前的卷烟市场秩序及专卖管理大环境下的。随着专卖管理工作的深化开展和案件查处机制的不断成熟,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本阶段的工作需要的案件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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