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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强制法》的几个亮点

2012年01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赵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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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开始实施,笔者认为就全体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这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无论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还是我们行政机关、普通百姓之间的关系此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做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更应该让广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特别是要避免过去一年中全社会广泛评论的“临时工执法”现象的出现。笔者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诸多亮点浅谈拙见。

  首先,行政强制法就“红头文件”不能设立行政强制给予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立权立规矩,定个条条框框。《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前些年较为流行的“红头文件”设立行政强制现象必将一去不复返了,既不能设立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设立行政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强制法》中的很多条款都要求行政强制的执行必须在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下进行,非常人性化。比如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立法理念。

  再次,行政强制执行有严格程序,《行政强制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对行政强制程序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比如,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最后,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历来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当前确有个别地方存在临时工执法的问题,有的虽然不是临时工,但也没有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这些人大都业务素质比较低,执法简单粗暴,其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对此,《行政强制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新要求,临时工和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多年来,烟草行业一直高度重视专卖稽查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主体素质培养和培训,各级局均把不得用“临时工”的头衔进行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做为一项明确规定来抓,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可跨越这个红线。在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法律规定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当然更不能再把“临时工”抛出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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