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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局如何应对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带来的影响

2014年03月13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刘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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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实行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对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进行了变革,广西工商改革将取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门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我们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开展综合分析,为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提供更好服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县级烟草零售许可的影响: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也相应的会出现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地分析和研究。

  一是经营资金的认定。对申办条件中“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我们烟草行业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经营场所的认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改革后,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甚至“一址多照”。只需申请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新的监管体系。申请人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我们烟草行业在审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对经营场所的界定有一定的困难。

  三是先照后证的管理。在以往的工作中,先是我们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颁发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才根据我们的核准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随着“先证后照”推行为“先照后证”,容易造成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准入“门槛”降低,人们都跃跃欲试想当老板,一些“上班族”也想一试身手,一旦失败,便丢弃不管,很容易形成一些空壳公司,给本人和社会造成损失。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关于对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建议以当地上年度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批发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同时以农村和城镇、主要街道和非主要街道进行区分以确定资金额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对待新申请办理证户严格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待原已发证户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灵活掌握,逐步规范。 

  三是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合理布局也就是要求卷烟零售经营点布局要合理,什么样的布局算是合理,应该说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城乡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县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是为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布局,在具体标准上要进一步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

  四是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在加强日常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利用卷烟销售管理系统提供的大量数据,对所辖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的数量、结构、经济性质、地域分布、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持证零售户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对零售户实行动态监管。

  五是要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托信息共享,实施信息监管,实现工商、烟草部门协同监管,把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形成许可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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