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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县局“2011.12.2”部督制假案件终审结案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烟草在线上杭消息 作者:范道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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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上杭消息  8月9日,福建上杭县局从有关部门获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12.2”部督制假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1年12月2日晚,龙岩市、上杭县两级烟草、公安共出动近百人的执法人员,在上杭县白砂镇塘丰村某山场内查获一制假窝点。查获卷接机一台套、涉案车辆2辆、散装烟支200多箱及滤嘴棒、烟丝、盘纸、水松纸、白乳胶、烟箱等大量制假原辅材料和账单账本,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2名,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2年6月1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该案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2012年8月15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金、王某、冉某均、李某、张某林、张某成、张某立、张某云、方某凤、陈某香、高某章、欧某坚伙同他人生产伪劣卷烟价值135.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2013年4月11日,12名案犯分别被县人民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2年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方某金、王某、冉某均、李某、张某林、张某成、张某立、高某章、欧某坚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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