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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托运卷烟为何屡查不止

2016年11月23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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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新建消息  2016年8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局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南昌市华南城一物流内存有大批量卷烟正在中转,准备运出。接举报后,新建县局稽查人员协同公安前往该物流,当场在其货物存放处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白沙(和天下)、黄鹤楼(1916)、玉溪(软)等5个品种卷烟,共计375条,案值6.7万元卷烟。

  随后又于当天在该物流查获假冒牡丹(软)卷烟250条,案值3.3万余元;查获假冒利群(软长嘴)、芙蓉王卷烟共计200条,案值5.3万余元;查获假冒利群(新版)、云烟(紫)卷烟共计50条,案值0.67万余元。

  但这仅仅只是开始。16日,查获假冒利群、中华、芙蓉王、玉溪卷烟共计373条,案值10万余元;17日,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牡丹卷烟共计200条,案值3万余元;22日,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卷烟共计65条,案值1万余元

  一周之内,在同一物流共查处托运假烟案件7起,查获假冒卷烟共计1513条,案值共计近30万元。

  我们再来看一组数据,2016年1月至8月,新建县局共查处物流托运案件27起,查获违法托运卷烟5636条,案值共计135.46万元。仅仅8个月时间,一个县辖区,就物流托运环节查处卷烟数量之大,案值之高,我们不妨可以想象一下,对于全国范围内2800余个县,每年通过物流违法托运卷其数量能到何种程度?

  物流托运卷烟为何屡查不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难道对其行为就没有办法或者说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去约束了么?

  其实则不然,早在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中对托运烟草制品就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1999年11月15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也明确指出托运货物必须明确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虽然有如此之多法律、法规对其违法托运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还是存在不小的难度。其主要表现在:

  一、跨区范围之广,涉及面之多,跨区协办难

  众所周知,物流托运则是由发货方或承运人通过物流中介向收货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我国,物流托运形式多样,托运部门也参差不齐,有国营部门例如EMS,有一线民营托运公司如顺丰、圆通、中通等,还有一些二线、三线甚至不知名的托运公司。其中除EMS由于国营性质的关系在里面,监管力度稍强,违规托运情况一般很少发生,但民营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来者不拒。除国家严令禁止的严禁品及危险品以外,卷烟托运是否违法似乎不是很重要,只要“注意”一点就好。加上很多地方,尤其是乡镇、偏远农村的物品托运都是由大型物流公司外包给当地物流,通过运至市级大型物流公司中转站进行中转后分发给全国。如果追溯起来,牵扯之多,而且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推诿现象,导致后续调查难度极大,并且如果真要一一追溯,各地的烟草、公安、邮管部门的跨区协办的协调,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物流公司及物流点过多,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就新建县局辖区物流粗略做了一个数据统计,在百度检索后,在中国物通网上直接搜索新建有多少物流公司,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数以千计,那么这些物流公司又有共计多少个下属中转站呢,答案是数以万计,这还是非专业数据统计。而新建整个烟草系统有多少名专卖执法人员呢,寥寥数百人。这就意味这平均一个人每天要同时监控着数十个甚至更多物流配送点。想要通过打击物流运输环节来达到“堵源头”这一目的,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执法权限不足,想管的不能管,能管的没空管

  《烟草专卖法》中并未给予烟草专卖人员对物流、运输场所检查的绝对权力,烟草部门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可靠消息,也不能随便对托运部门的包裹执行检查,尤其是在2008年后,邮政系统实行了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改制后,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同样,按照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托运部、货运部的检查,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执行,烟草部门要行使这项权力,必须要得到这些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才能得以实现。

  但是,我们要为邮管和公安战线上的同志设身处地的想想,邮管和公安部门的同志,一个不去查高危物品,一个不去维护社会治安,破获刑事案件,天天陪你去各物流托运点进行违法卷烟查处?这合适么?

  虽然近几年,烟草部门加大了与工商、公安、邮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也每年在违法卷烟查处联合执法过程中有较大的成绩体现,但是毕竟人家的主要职能不是违法卷烟查处。也不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放置在卷烟查处一项上,所以长久循环,造成了“想管的不能管,能管的没空管”这一情况的发生。

  四、无具体法律条文约束,造成易钻法律空子局面

  至今为止,我国并未出台真正意义上的物流法,现在所使用的物流法律条文实际上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途途、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物流保险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并且我国物流相关立法体系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物流立法相对滞后,单项物流法规制定时间较长。

  2、物流行业分割严重,各物流作业领域立法意图分歧圈套,立法层次不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过程中没有大物流的概念作指导。

  3、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存在且在立法上迟迟不能解决。

  4、地方分割严重,物流地方性法规众多,形成了国内物流市场的区际壁垒,阻碍国内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5、国内立法在很多方面与国际立法、国际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国际物流不通畅。

  那么在此前提下,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也就极易发生。

  物流快递是一个新兴的货品运输行业,自身组织结构松散,加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很多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在利益的趋势下,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没有验证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运输的物品,没有把严“入口关”,省下了不该省的工序,为假烟的流通提供了“绿色”通道。部分物流公司甚至以“有外包装的货物无法开箱检查”的行业规则为借口,帮助不法分子运输假烟。其行业内部管理缺失,从而使假烟得以明目张胆地通过物流快递渠道流向市场。

  就物流托运环节案件查处之后证据收集一项来说,我们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如果承运人明知是卷烟但不承认,怎么办?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约束么?有,在本文开头,笔者就写到:

  1、《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2、《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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