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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户须知:办证不收费 许可有条件

2020年12月14日 来源:零售户在线公众号 作者: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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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卷烟市场形势好,申请办证的户数明显增多。办证经营卷烟固然是好事,但办证有条件,需要专卖执法人员实地考察,烟草局严格审批,依法许可。那么,办证有哪些条件?合理化布局又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许可证能不能私自变更、转让?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大家搞清楚,弄明白。

办证:“两有”、“两符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众所周知,卷烟是国家专卖品,经营卷烟只能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进货肯定需要资金。如果资金无法保证订货,势必影响卷烟营销工作正常,也不利于专卖管理。因此,申请办证,首先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卷烟零售是实体经济,不是开网店,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且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有人会问,农村商店大部分在家里经营,如何解释?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农村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店铺与住所无法完全分离,多数为“前店后家”模式。严格地讲,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是不允许办证的,但在现实中,专卖人员考察农村办证户,制作经营场所示意图过程中,凡是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通道、房间,均纳入经营场所范围,便于日常检查。

  第三,办证还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要求。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外,还要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转让:法律没有这一说

  有个无证户咨询:自己开店,因不够条件,办不下烟草证,正好自己的一个亲戚有烟草证,打算改行,能不能把他的烟草证转到自己名下?在此明确一下:这是烟草专卖法规所不允许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私自转让、出租、变卖、私自涂改、伪造、变造。因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经过申请、受理、核查、批准后依法许可的。许可证载明的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都是明确的、唯一的,受法律保护。同时,一店一证”也是烟草行业对零售户的基本要求。 

变更:《细则》有新规定

  有个零售户的商店搬到另一个地方,询问能不能变更地址?一般情况下,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要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此可知,上述零售户搬迁地址并非因政府拆迁行为导致,因而不能变更,只能重新提出申请。

亮证:应当自觉做到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不能放在柜子,锁在抽屉,一定要悬挂、摆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这既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方便消费者看到,更加相信你是合法的卷烟经营户,对你店的卷烟也就放心了。现实中,有的零售户一贯守法经营,唯一不足的,就是不挂烟草证,或者挂了证,却被其他商品遮挡。这看似小问题,其实是法定要求。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自觉做到亮证经营,树立零售终端良好形象。

总之,

卷烟零售须办证,基本条件应知晓,

经营资金有保证,固定场所很重要,

合理布局规定多,开店之前咨询好,

烟草办证不收费,依法许可有必要,

持证亮证醒目处,悬挂粘贴要牢靠,

证照转让不允许,地址变更新规定,

解惑释疑听明白,不跑弯路折腾少。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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