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卷烟不受地域限制的,但在运输、异地携带、邮寄卷烟时,不能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就要接受烟草专卖法规处理。那么,作为专卖执法部门,如何查处这一类型的案件,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注重联合执法
上半年,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一辆银色面包车在县城转悠,车主在几家商店收购卷烟。举报就是命令,该县局立即召集主管副局长、专家稽查队长、副队长开会,经初步分析判断:举报可靠性强、线索价值大,极有可能涉嫌真烟违法流动和无证运输卷烟等违法行为,要求稽查队立即查处举报,深挖案源,依法打击,有效遏制真烟违法流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
会后,稽查队迅速召集中队成员,周密部署,紧急行动。一方面,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通报线索,请求协助,一旦嫌疑车辆通过辖区公路治安检查站时,要依法截获。其次,稽查队兵分两路,在县城和主要公路追查嫌疑车辆,防止违法车辆出境。半小时后,公路治安检查站传来捷报:依法截获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厢里有不少卷烟,要求烟草稽查队前来处理。得此信息,稽查队及时整合力量,迅速赶往检查站。
在检查站,稽查队同志向车主(驾驶员)出示检查证件,依法询问当事人,并对面包车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卷烟2个品种、共400条卷烟。当事人王某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运输证明和购进凭证,经县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队对上述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涉案卷烟、违法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
这一举报之所以成功查处,主要得益于烟草与公安的信息共享和密切配合。因此,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专卖部门要有联合执法的意识,要与公安、邮政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办案的长效机制,这样就能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办案质量,特别在调查取证、深挖案源、破网断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注重调查取证
取证是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件定性的主要依据,在上述案例中,案发后,当事人王某主动来到县局接受询问。通过询问,王某是外县人,当日下午开车来到某县县城,从几家商店购买“软猴王”烟,打算运回老家,3家亲戚盖房用烟。
王某到外县一次性购买400条卷烟,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他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办案人员次日亲自去二十里外的某县调查取证。通过走访,王某提到的三家亲戚建房用烟情况属实。办案人员又走访当地卷烟市场,了解到本地烟草公司近半年来未向市场投放“软猴王”卷烟,而这一品牌卷烟正是当地老百姓盖房用烟的主要品牌。综合上述因素和调查结果,办案人员认为,王某的陈述真实可信,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卷烟消费行为,排除了非法收购倒卖卷烟行为。
三、注重运用法律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以自用为目的的自运卷烟、超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的情形这种行为,客观上并未侵犯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以及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不宜将其作为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对的。理由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由此可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对邮寄、异地携带、入境携带实行限量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出于自用目的,行为人未取得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侵犯了烟草专卖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了跨县市无证运输卷烟行为,均不影响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将自用目的作为影响处罚的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针对本案出现的情形,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出于自用目的实施了跨县运输行为,侵犯了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制度,构成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某县烟草专卖局认定,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处罚决定时,对王某不存在经营目的,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从轻予以处罚。当事人王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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