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三秦网报道 11月1日上午,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2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3年12月,王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姬某某,二人商量以贩卖假烟来获利。后姬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另案已逮捕),将王某某需要的假烟从广州通过货运物流发回,王某某驾驶自己的现代X35越野车到货运部将假烟取回。从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7月12日,王某某本人或指使刘某某用银行卡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购买伪劣烟款汇给姬某某所提供银行卡内,共计56笔199.23万元。王某某收到假烟后,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将假烟销售,剩余25条硬盒芙蓉王香烟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出售给刘某某12箱假冒硬黄盒芙蓉王香烟,每箱7500元。刘某某将12箱芙蓉王卷烟全部销售,每箱50条,每条200元,其销售金额为12万元。王某木出售给延安某超市老板薛某72条软中华,其中14条销售给吴起某门市(被查获),剩余58条在2015年11月20日出售时被查获。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查获的72条软中华香烟、25条硬盒芙蓉王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薛某已出售的14条软中华及被查获的58条软中华的价格为50400元,查获王某某未出售的25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格为6250元。另查明,2015年4月9日,姬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假冒伪劣的卷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薛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假烟并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名被告人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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