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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企捐赠不能“一禁了之”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荆楚网 作者:丁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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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荆楚网报道  2016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草案进入审议环节。针对烟草企业是否应该从事捐赠、赞助慈善等活动,众说纷纭。有的代表、委员认为,烟草企业参与这类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为宣传,应该从法律上予以禁止。

  的确,吸烟对健康的危害不言而喻,很容易引起喉头炎、气管炎,肺气肿等咳嗽病,甚至增加患癌风险。多年前,我国就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们固然应该遵守约定,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捐赠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做广告、促销和赞助来对自身进行宣传营销。

  事实上,烟草企业进行捐赠,同样是对我国慈善事业的鼓励和支持,对烟草企业捐赠“一禁了之”实在没有必要。如果强制通过立法来禁止烟企进行捐赠,未必是一个正确的决定。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分清“慈善”和“宣传”的界限。对于那些不求回报,捐赠行为愿意不冠名、不传播、不宣传的烟草企业,我们理应尊重其慈善之心。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慈善事业并不景气,公众捐赠的数额远远达不到需求量。为慈善立法,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法治方式让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从而募集更多的善款来帮助更多的人。其实,慈善法反对的是烟草企业假借慈善之名进行的宣传和营销,而并非慈善行为本身。

  笔者认为,烟草企业本身也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企业不带着功利心去做慈善,我们就没有必要拒绝。稳妥起见,慈善机构也可以事先与烟企约法三章,要求其不得在慈善活动中有任何形式的宣传营销行为,否则慈善机构有权拒绝其捐款。

  此外,我们还可以探索其他的路径与方式,使烟草企业的收入以更合理的形式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比如,政府可以提高征收烟草税,再把钱拿来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如此一来,捐赠就能避免成为烟草企业的无形广告,其收入亦能真正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总之,烟企捐赠不必“一禁了之”,只要其方法等当,方式合理,不借慈善之机进行宣传盈利,慈善的大门便可以为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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