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县零售户杨某经营着一家副食品批发部。除了日常经营,他还经常给其他零售店铺送副食和百货。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对杨某的副食品批发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店内有40条卷烟上的喷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经过调查发现,该批卷烟是A县零售户王某店里进购的。
原来,王某最近手头比较紧,在与杨某结算货款时,提出以店中41条卷烟冲抵货款。杨某同意了,把王某用来冲抵货款的卷烟拉回去,放在店里售卖。不料,刚刚卖出去一条就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
A县烟草专卖局固定相应证据后,依法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杨某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杨某店内售卖的卷烟只能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把别人用来冲抵货款的卷烟放在店里售卖,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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