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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县刘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解析

2024年07月02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陌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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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10时30分,接举报后,S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邮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S省H市S县西外环五岔路物流站内进行检查,对一包蓝色编织袋内的包裹进行检查,在邮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对包裹开包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均为散装烟丝,总重共计105公斤。现场未发现收件人,包裹外的物流面单显示发货地为G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由中心城发往S县收件人为刘某某,经与公安执法部门联系后,物流站工作人员通过电脑上面的数据现场提取收件人电话及身份信息,后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承认这个包裹的烟丝是在外地购进准备在本地销售的,经现场初步勘验,该批烟丝为非法生产的烟丝,收件人刘某某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以上烟丝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9月11日,案件移交S县公安局。通过对某某的审讯得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长期收购、销售烟叶(烟丝),其从微信号“口感好”、微信号“饿狼”那里购进,通过快递发货的方式收货,到S县集市上进行销售。经查证当事人刘某某涉案金额6.8万元。2023年9月11日20时刘某某被S县公安局拘留。

经专案组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刘某某、陈某某为核心利用微信和物流快递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烟丝)案件。该案件涉及S省H市S县, 6省十县区,目前经涉案案值达200万元。

二、办理结果

S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撤销立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S县公安局对刘某某执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八十七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六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法律分析

以刘某某、陈某某为核心利用微信和物流快递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烟丝)案件,刑事拘留7人,逮捕3人,判刑1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11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刘某某等11人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经S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S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送S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乡村的集贸市场发现犯罪嫌疑人违法销售烟丝,通过跟踪摸排,发现其通过微信和其上线联系和交易,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接货,执法人员在物流点将其适时抓获。

查获刘某某后,S县烟草专卖局立即组织专人成立专案组,在S县公安局的配合下,通过涉烟合成作战分控中心和公安系统分析刘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违法交易烟丝行为的沟通和交易记录,以及其通过物流快递进行收(发)烟丝的违法活动。

在专案组和S县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对刘某某的审讯和大数据筛查调查,发现刘某某的上线是陈某某,两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和交易货款,然后通过物流快递进行交易的情况。通过公安部门筛查其活动轨迹、微信沟通记录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办案人员基本掌握了嫌犯的资金往来、交易方式、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和金额等犯罪事实。然后专案组和公安部门迅速将其抓捕归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对于涉及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案件,法律还特别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例如,如果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使未实际销售,也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处罚可更加严重,包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查处此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烟丝)案件,有效震慑了集贸市场销售烟丝的现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同时,这也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有效震慑,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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