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非法经营涉烟违法犯罪形势,公安部经侦局部署指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侦破一大批涉烟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该类犯罪蔓延态势。
一、典型案例
(一)山东高密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2年1月,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对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韩某等上游供货商手中长期购进不同品牌卷烟,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贩卖。韩某从境外购买卷烟并走私入境,在全国多地设置仓储点并安排人员在生产窝点进行包装,后通过社交平台销售给他人,形成一个涉案人员众多、销售金额巨大的销售团伙网链,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2023年6月,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9月,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处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云南昆明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3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经查,以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连通境内外非法卷烟销售网络,发展多级代理销售人员并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向全国各地销售成品卷烟,形成一张涵盖走私、仓储、收购、运输、销售的全链条犯罪网络。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打掉跨省涉烟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查获尚未销售的成品卷烟9000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三)湖北宣恩占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3年6月,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对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以来,以占某为首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通过将购买的成品假烟、低档烟进行重新包装加工成各类高档香烟并向全国发售。
目前,公安机关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抓捕犯罪嫌疑人27人,查处假烟生产加工及仓储窝点10处,查扣各类品牌假冒卷烟45万余支,外包装盒14万余个,各类标签、纸张22万余张,机械设备及模具23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上述案件中,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犯罪团伙进行成品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行为,属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烟草行业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关于对嫌疑人在境外设立生产窝点,假冒生产我国正规品牌卷烟在境内销售行为进行打击问题的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持续保持对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原本在国内从事假烟生产的犯罪分子开始将生产窝点向境外转移。犯罪分子将烟叶烟丝、卷烟纸、烟用丝束等烟用原辅材料走私出境,在境外设立生产窝点加工生产我国畅销品牌卷烟,再通过走私入境的方式将假冒卷烟偷运至国内进行销售,严重扰乱我国烟草专卖秩序,如上述山东高密市的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管辖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在领域外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假烟犯罪分子在境外大量生产假冒我国品牌卷烟,往往涉案金额巨大,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法定刑则在五年以上,我国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合作渠道畅通,已侦破多起跨境制售假烟案件,实现了对涉境外非法经营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关于将低档真品卷烟重新加工、包装成高档成品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国的烟草专卖监管制度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若犯罪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扰乱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如湖北宣恩县的案件中,嫌疑人在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大量拆散的低档真品卷烟重新进行包装加工的行为,已经属于卷烟生产流程中必不可少的“小包成型、条盒条包玻璃纸成型”等工艺流程,其行为已经属于生产、加工卷烟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而不在于经营对象是非合格产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低档真品卷烟重新加工、包装成高档品牌卷烟的行为,无论其成品卷烟的生产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只要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即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点评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专卖许可证卖真烟或假烟、有专卖许可证卖假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是包含生产、加工、收购、存储、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某一环节,即视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完成。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自觉抵制,切勿盲目购买。公安机关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态度,做到不枉不纵,以更好地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与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