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男子花了63万元,从烟台买了1350条香烟打算自己用,谁知道半路却被烟草专卖局给扣留,说他无证运输。男子就告到法院,认为自己买的香烟是自己用,哪来什么无证运输,法院该如何判断?
李先生去烟台玩的时候发现,烟台的香烟要比自己家苏州香烟便宜一些,于是他回家后便委托朋友在当地给他买了1350条香烟总共花了63万,然后又委托人将这些香烟运到苏州。
可谁知道刚下高速路口就被烟草专卖局的人给查获,对方要求司机出示准运证,司机拿不出来就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便带着证件来到高速路口,结果执法人员还是不予以返还。
这些香烟经过鉴定都是真品,执法人员就以没有准运证为依据将这些香烟给全部没收。白白损失63万,李先生当然不乐意,他便申请行政复议但却没有成功,于是他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他自己买这些烟无非是自己用而已,并没有打算将这些香烟投放到市场,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烟草部门则说,他没有准运证,而且运输的香烟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为严重,扣留这些香烟是合理合法的。
现在主要要搞明白,李先生到底有没有非法运输香烟,李先生的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很严重?
我国有一个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条例,不管是任何人携带50条以上的香烟都必须要办理烟草运输证。而李先生香烟高达1350条,肯定要办理证件的。李先生虽然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他只能卖卖香烟,不能运输香烟,更何况是异地运输,所以肯定是犯法了。
至于这件事情到底严不严重,咱们的烟草专卖条例说得很清楚,只要是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那就是非常严重。所以烟草部门依照这个对李先生进行处理,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
李先生不服气再度提起了上诉,并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是烟草和公安部门联合进行的,可为什么没有公安部门的签字?烟草部门从扣押香烟到立案总共花了120天时间,远远超出了应有的30天时间,烟草烟草部门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次案件中,烟草执法部门才是办案主力,公安局只是协助,他们签不签字都不影响笔录的效力。30天办结案件仅仅是指一般案件,但李先生这个案件太过复杂,又极为严重,因此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烟草部门并没有违反规定,故驳回李先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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