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那么严格,为何总有人还违法?让我们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一、案件详情
前不久,江苏南通市某老人去世后,为了办好丧事,这家人委托他人花费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香烟用于丧事招待客人。事后亲友们反映,香烟可能是假的。待老人“五七”那天,因还需要香烟,于是他家又花了2700元从超市买来20条。这次为了确定真假,在购买过程中,他家人做了全程录像。香烟买回后,经与之前30条中剩下的少数香烟对比,条盒条码完全一致,家人随后向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后,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展开执法调查。在提供送检样品时,他家人除了提供后买的20条香烟外,还提供了3盒从其他商店买的正品香烟,以便于更好地区分真假。经过鉴定,从超市买的20条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而其他3盒则为真品卷烟。随后,这家人将超市诉至法院,主张50条香烟的三倍赔偿共计20250元。超市辩称,购买香烟的是一位中间人,他家人不是消费者,第一次买的香烟没有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是假烟,而作出鉴定结论的20条香烟也不能证明是超市卖的。
对于超市的说法,这家人认为虽然是通过中间人购买,但中间人是接受自己的委托才买的,自己是真实的消费者。虽然第一次买的30条已经近乎用完了,但剩余的和第二次买的20条对比,条盒条码都是一致的,说明也是假烟。至于鉴定的20条香烟是不是从超市的,家人则提供了全程购买视频、送货单等证据,如果超市否认,应当由超市进行举证。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间人是受家人委托联系超市购买的香烟,代表的是家人,家人可以委托他人购买香烟,中间人的存在,并不影响家人与超市之间买卖香烟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由于第一次买的30条香烟,没有鉴定结论,且已经使用,即便条盒条码与鉴定的20条香烟一致,但不能证明是假冒。超市认可家人第二次购买过20条香烟,而且他家人也提供了送货单、视频等证据,在超市不能提供证据否认的情况下,认定鉴定的20条香烟为超市销售。基于超市销售的20条香烟,经过鉴定属于假冒,超市属于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法院判决超市向此家人支付20条香烟的三倍赔偿8100元,而第一次买的30条,没有证据证明是假冒,这30条则不予支持。超市随后提起上诉,补充提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香烟购买单等证据,以证明20条香烟的合法来源,属于正品香烟。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烟草专卖局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超市存在非正规渠道购买香烟、违法销售的行为。家人购买并送检的20条香烟为超市所卖,具有高度可能性。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驳回了超市的上诉请求。
三、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烟草专营专卖制度,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行业上上下下齐心努力下,在严格烟草专卖制度呵护下,取得了长足发展,每年为国家上缴超万亿元,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思考一:为什么在严格的专卖制度下,竟然还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违法违纪销售卷烟呢?
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假冒品利润诱惑大,违法成本低。尽管这么多年来,国家非常重视打假打非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每年央视“3.15”晚会,都要集中曝光一批涉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但是当前市场上假冒香烟、假冒白酒等伪劣假冒商品仍时有发生,令消费者气愤不已。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原因在于销售假冒伪劣品的利润诱惑太大,同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
对于消费者来说,自己花钱消费,图的就是货真价实,舒心放心。而一旦买到的却是假冒品,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了损害,换谁谁都不愿意,谁都不高兴。而对销售者则是以假充真,蒙骗消费者,自己从中获取巨大利益,却只属于民事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应赔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其实,这就是对销售者和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但实际中,消费者维权有时候却很难,真正主张到三倍赔偿的很少,大部分通过民事诉讼才可能实现;而诉讼则需要看证据,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就可能被驳回。
二是消费者维权困难,经营者心存侥幸。理论上,消费者在购物时,如遇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者怀疑是假冒品可以维权索赔。但是实际中,维权索赔并不难容易。因此有部分消费者因嫌麻烦往往会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当然也有可能遇到一些较真消费者,事先留有证据,那么他们就会坚定维权。因此这使得经营者心存侥幸,心理会想着遇到较真顾客的几率可能不大。
在上述案例中,在消费者看来,第一次买的30条烟与第二次买的20条烟来源于同一商家,且条盒码一致。既然第二次买的假烟,那么就完全有理由怀疑第一次购买的30条烟也是假的,也必须获得赔偿!但是维权必须依法,而法律有讲究证据。那么从证据上来说,第一次买的因为使用完了,没有鉴定结论,在法律事实上,就难以认定是假冒香烟。而对于第二次购买的20条,虽然确定了是假冒的,但作为消费者还必须举证鉴定的20条和超市购买的是不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20条烟是从这家超市才行,这也是这家超市极力抗辩的关键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提供初步证据之后,如果对方否认,法院可以结合举证情况,分配举证责任。既然超市否认鉴定的20条香烟不是自己销售的,那么举证责任就到了超市身上。如若超市不举证证明,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也可以认定假冒香烟是超市卖的。
思考二:如何有效预防销售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品等违法行为?
一是持续加强普法宣传造势,促使商者维护诚信经营的良好信誉。
实际上,当前正处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新格局、新挑战持续不断。零售经营者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经营想获取利润,必须在以遵守守法为前提,合法竞争。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造成,要教育引导商者热情待客,诚信经营,为自己塑造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要不断创新手段,主动挖潜增效,才能赢得顾客的支持和信赖。而不是靠剑走偏锋,违法违纪,以假冒伪劣品牌忽悠、欺诈消费者,这样的经营者即使偶尔能得逞,但是肯定不会长久的。终究是会被发现的,而且会被追责的。以卷烟经营为例,经营者必须依法规范经营,而靠欺诈最终都会受到惩罚。上述案例中,经营者虽然第一次卖的30条烟未被认定假烟,但最终被罚8100元,算起来也得不偿失。
二是多方联合共同严厉打击违法者,筑牢安全屏障。
打击销售者、经营者假冒违法行为,特别是经营假冒伪劣品者,必须多方联合共同合作,才能筑牢安全屏障。既有赖于消费者的积极维权,更有赖于法院公平合理的审理,也有赖于相关行政部门的积极调查处罚,更有赖于商标所有权人自身的打假维权。当违法者的成本少于收益时,才有可能净化市场,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查实后,应该及时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让当事人付出应有代价。同时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在上述案例中,建议法院和烟草公司要主动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案情,给消费者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方便消费时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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