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贵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吴某结识方某(另案处理)。2021年5月,得知方某制贩假烟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叶某商定合伙销售假烟,约定由被告人吴某负责向方某购买假烟,被告人叶某负责接货和销售,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共向方某转账166388.88元用于购买假烟,被告人叶某接获假烟后销售至贵溪市多家超市。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得知被告人叶某贩卖假烟后,先后多次从被告人叶某和方某处购买假烟并出售,销售金额总计63600元。2022年1月4日,贵溪市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叶某处查获多种品牌香烟178条,购买价值为27620元;在被告人张某处查获多种品牌香烟197条,购买价值为2608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吴某、叶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叶某的家属分别代为退赃14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赃8000元。
贵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叶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叶某经营数额为194008.88元,被告人张某经营数额为8968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叶某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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