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第十八条第二款: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由此可见,“中小学和幼儿园周围”将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放宽限制等方面作出影响。目前各地方的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规定,都规定了距离来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周围。这种确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周围的方法简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似乎南辕北辙,容易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带来一些纠纷。
笔者从一线工作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在距离的基础上增加一些“中小学和幼儿园周围”的限制条件,让相关政策法规主导大局,服务群众。
一、确定真正的中小学、幼儿园
如何确定真正的中小学、幼儿园,对于其作为证件管理的参照物意义相当重要。首先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性质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立学校举办人是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性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办学资格是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学校具有办学资格,但是校园空荡,没有上学放学的学生。笔者认为确定真正的中小学、幼儿园,要看其能否承担起教育学生的使命,才能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烟草政策相吻合。真正的中小学、幼儿园才能作为许可证的参照物。希望法律解释,能够解释好何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合法不合理执法带来的社会纠纷。
二、许可证和中小学、幼儿园的成立的先后顺序
在现实工作中,许可证和中小学、幼儿园的成立有先后顺序。中小学、幼儿园在零售许可证成立之前的,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许可,合法合理没有争议。如果零售许可证成立在中小学、幼儿园的成立时间之前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不予延续合法,但是给该零售户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如果拿公共利益,用距离来限制零售户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假烟,有点牵强。零售户合法经营,先于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并且能够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不予延续确实让人不满,即使是地址迁移,也是对该商店的一次打击。
综上,笔者建议在现实中确定真正的中小学、幼儿园,才能把其作为证件管理的真实参照物。同时成立于中小学、幼儿园成立之前的零售许可证,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也可以将其延续,在其真正触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被查获,或者触犯法律其他规定才能取消其许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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