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受国家专卖管理,制造贩卖假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若是没有参与制造、贩卖假烟,但明知实情还要提供运输,照样也涉嫌犯罪。
6月17日,雷某某因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6月10日下午,龙泉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接到市烟草专卖局信息线索:有人利用厢式货车运输疑似假冒伪劣卷烟。大队立即调配警力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丽龙高速公路安仁段路口设卡拦截。
当日下午1时许,一辆厢式货车进入民警的视线,经拦截检查,当场从车上查获卷烟共计11523条,驾驶员雷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当场抓获,并于6月11日依法刑事拘留。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初步估价,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28万余元。
同日傍晚,民警和执法人员又在高速路口拦截下另一辆厢式大货车,从该车上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9900条,价值197万余元。驾驶员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当日查获的两车假冒伪劣卷烟堆满了仓库,如果这些假烟流入市场,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只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包括生产、运输、仓储行为)烟草专卖品,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和刘某某虽未参与制售假烟,但为赚取高额的运输费,明知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却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使自已身陷囹圄。目前,此案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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