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作为烟草商业企业的三大前沿业务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规范烟叶、卷烟市场秩序,维护“两个利益至上”宗旨的强有力手段。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来看,案件办理要达到“违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标准的前提就是证据材料的合法、有效提取。目前,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还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完全实现证据收集的依规、有效。譬如,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内容缺失、描述不充分,现场取证拍照忽略了取景选择、拍摄照片的内容未能表现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关联性,执法记录仪拍摄不清晰、声音收录音质差等等。
涉烟案件中现场证据的提取是烟草专卖执法中重要的一环,现场证据作为专卖执法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证据“三性”必须依靠执法人员规范有效的提取、固定。笔者通过对涉烟案件中现场证据提取现状及对策剖析研究,发现具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提高涉烟案件现场证据提取水平出发,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烟草专卖执法正面形象。
一、我国烟草专卖执法概述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治中国建设被贯彻落实到各行各业。烟草专卖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中的一环,执法实体合法、程序规范关系到法治烟草、法治中国的建设。烟草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其宗旨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烟草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烟草专卖制度。我国《烟草专卖法》明确提出了我国实行完全烟草专卖,即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古语“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专卖体制长期有效的发挥其优越性一直离不开专卖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烟草行业从 1991 年颁布《烟草专卖法》开始正式进入烟草专卖法治建设的阶段。《烟草专卖法》和之后相继出台的对于实施细则解释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运输管理解释的《烟草专卖准运管理办法》、对零售许可证具体实施解释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现阶段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烟草行政执法就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烟事件进行处理的执法行为。烟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一是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二是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三是依法对涉烟违法案件进行查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依法对行业内部专卖执法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置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涉烟案件中现场证据提取现状研究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专卖行政执法中搜集的证据,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中,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目的,由专卖行政机关收集或由当事人向专卖行政机关提供的,被专卖行政机关认定、运用的事实与材料。
其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检查(勘验)笔录等。
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集中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执法人员存在对证据不够重视的思想,往往只看重取得的结果,不注意取得的程序,认为只要查获违法案件,采取什么形式无所谓。这些做法、想法与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旦出现行政诉讼,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因违反程序而不能被采用,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否能在案件的调查中收集到合法、真实、全面的证据,并有效运用,反映了其是否依法履行了职权。
(一)视听资料的提取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以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资料为载体的图像或音响以及从计算机中提取的其他形式的音像资料。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两个不规范的取证行为。1、取得过程不合法。录像不公开进行,采取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2、保存不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收集的视听资料保管不善,随意剪接、拼对,不能注明视听资料的有关情况。
(二)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1、各方确认签名不规范。检查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但在执法实践中,常发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 ( 包括雇人看守、家属看守等形 ),经常以在场人员为被检查人、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仅有签字没有注明检查证号、仅有当事人确认签名没有写明确认时间、涂改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现象,使检查(勘验)笔录没有法律效力。2、描述不充分。由于现阶段乡镇农村街道、门牌管理的不规范,导致执法人员在工商执照登记、烟草行政许可时无法准确描述许可经营场所的详细地点,经营场所一栏描述往往较为笼统,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勘验时,对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描述的不清楚、不准确,勘验笔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对于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来讲,询问笔录是相当重要的证据,极大的左右着案件处理的结果。1、目的不明确。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提前熟悉案情,制定询问计划,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有目的的询问,往往生搬硬套一个模式。2、重点不突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在询问材料时,只要当事人开始陈述,就草草的开始记录起来,没有逻辑推理,当事人前后交代的内容相互矛盾,整个询问材料既看不出重点又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犹如一张废纸。
三、对策建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
证据学理论中,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固有特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也不例外。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是违法行为定性及作出相应处理的前提,所以对专卖政执法中的证据认定可以从证据本身固有的特性出发。
(二)现场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现场证据收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活动,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客观收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不得主观臆测、先入为主,更不得歪曲事实,弄虚作假。2、依法收集。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要做到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3、主动及时收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时间性很强,一旦发生违法案件,执法人员要迅速行动,及时赶到现场,积极主动地抓住机会收集证据。4、全面收集。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样才会取得对案件及事实的正确认识。
(三)现场证据收集的规范要求
视听资料的收集。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主体在取得视听证据时,拍摄、录音、录影以及录像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制作试听资料的时候,也必须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在现场检查(勘验)获得证据时必须两名以上 (含两名)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笔录填好后,应给被检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由其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也应在文书上签字并填写执法证号,遇到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有见证人的,要求其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在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时也应该注意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说明并签字。
四、结语
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是烟草专卖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严格遵守现场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要求,真正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贡献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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