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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谋法院:非法收购3550公斤烤烟 涉案4人获刑

2021年04月27日 来源:中共元谋县委宣传部 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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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想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那可不行。

但总有一些不良商贩为牟取暴利以案释法,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

案 例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本村及附近的村子内非法收购初烤烟叶1460公斤,加上自家剩余的初烤烟叶约2000公斤,请被告人韩某强驾车准备运输到四川省会理县贩卖。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陈某龙联系并出资2000元请被告人马某明为其带路。

10月27日晚,陈某龙和韩某强二人运输初烤烟叶到达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土林收费站后,与事先等候在收费站的马某明及邀约的闫某鑫二人汇合,当四人驾车行驶至元谋县龙姜公路龙街大桥附近路段时,于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江边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

经称量,被查获的初烤烟叶净重3550公斤,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初烤烟叶的价格为95279.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经营额达95279.8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韩某强、马某明、闫某鑫明知陈某龙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仍然为陈某龙运输初烤烟叶提供便利,是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陈某龙系主犯,韩某强、马某明、闫某鑫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全案。

判处:被告人陈某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韩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闫某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查获的烟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

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未经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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