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者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