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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法利益作伪证,严惩!

2025年02月1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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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M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刘某无证经营案件一起,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审理的过程中,零售户吕某声称自己和刘某共同经营报刊亭卷烟生意,是合伙经营,不应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公安机关随即传唤零售户吕某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吕某仍坚持与刘某共同经营的说法,并向民警提供了虚假陈述。为证实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出示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以及苏某、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吕某最终承认了自己授意刘某非法收购香烟,以获得不法利益的行为。

后经M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包庇罪。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吕某的行为虽未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鉴于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所谓“包庇行为”,是指明知对方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却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支持或作假证明等帮助,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烟草专卖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专卖制度,经营烟草零售制品必须依法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任何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都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时,公民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明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此外,若因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承担妨害司法公正等其他法律责任。

通过此次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公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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