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需要,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则上采用“退一进一”的排队规则进行总量控制。因此排队的先后顺序就关涉到证件申领的快慢。实务中有零售户利用信息差进行变相“插队”,引发争议。症结在于没弄明白,注销决定的作出与注销决定的公示,何者才是开启下一步新办申请的必要条件。
从法律条文的逻辑解释和既有判决的观点及法理来看,注销决定的公示是零售户新办申请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新办申请的零售许可证,同等条件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重大利益关系,对该行政许可的作出应当享有知情权、听证权。在“退一进一“规则下,旧证件注销是新证件办理的前提,所以利害关系人对新办许可的知情权当然地囊括了对旧证注销的知情权。而注销决定的公示是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判决观点:在农某某诉田林县烟草专卖局及田林分公司准予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田林县烟草专卖局在梁某某(旧证持有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公示之前就为田林分公司受理许可证新办申请,有失公允,最终判决撤销田林分公司的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法理说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公示前,公众难以知晓注销决定的作出,因此仍信赖原许可证的有效性。仅在注销决定公示后,经营者间的信息差才被打破,使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有公平申请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机会。
因此,新办申请的受理应在旧证的注销公示之后。
笃行致远 2024中国烟草行业发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