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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

2024年10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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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长时间未订购卷烟,后经调查发现,原告连续六个月未订购卷烟,停止经营卷烟业务,且未办理停业手续,后经C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满一个月后,原告仍未办理停业手续。被告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决定收回张某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作出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收回了张某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原告观点】

1.被告送达方式,违法。原告张某认为,被告作出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的公告仅在C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中予以公告,通知及送达回证没有原告的签字。公告书中,办案人员备注“找不到原告,拨打预留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无法送达”,据被告方提供的审批表可知,原告的联系电话以及地址至今未变,被告方没有穷尽送达方式,送达方式违法。

2.被告未告知听证及相关权利,违法。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许可证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以及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方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听证及相关权利。

【法院观点】

1.被告C县烟草专卖局收回原告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实质是撤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版)》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者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实质上已经不符合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格,被告依法将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还要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本案被告烟草专卖局未能举证其在收回原告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履行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正当程序,亦未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义务,仅在公告栏中予以公告,未穷尽送达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告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烟草专卖局承担。

【相关规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案件启示】

1.违反法定程序将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遵循正当程序,未依法履行听证、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将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案启示我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如车之两轮,同样重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全面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切不可“重实体、轻程序”,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公平公正。

2.公告送达要遵循法定程序。公告送达是送达方式中的兜底方式,其适用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穷尽送达方式便采取公告送达,且仅张贴在行政机关公告栏中,当事人很难知晓公告内容,由此给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带来损害。送达方式具有多种,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每种送达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正确的送达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要遵循法定程序,注意适用的前提要件和公告场所,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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