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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是否可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

2024年04月11日 来源:《新烟草》2024年第10期 作者:陶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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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蜀山区零售户李先生:我是一名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变更负责人,请问合伙人之间是否可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

安徽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可以变更。合伙企业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合伙人登记备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情况下,负责人可以在备案登记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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