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烟草的种植、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烟草相关从业的人员来说,更需要了解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我们的工作进展的更加顺利,如果视法律、法规如无物,那么后果将是很可怕的。
零售客户王某的店铺位于县城繁华地段,由于店里生意比较好。他的主销品牌吉品金圣偶尔就会出现断货的情况,这可让王老板苦恼极了,总感觉自己损失了“一个亿”,怎么办呢?王老板就想到了自己的叔叔老王。老王也是卷烟零售户,但是店铺地段比较偏僻,生意一直不太好,烟也卖不动,店里囤积了二三十条吉品,如果把他的吉品拿过来卖那不就是两全其美嘛。说干就干,王老板立即开车去他叔叔老王店里拿了20条吉品放自己在店里售卖。结果呀,就被我们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当时,王某连忙把自己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拿出来作“挡箭牌”,并理直气壮地说:“这些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购进的,没有一条假冒伪劣卷烟。”面对王某的辩解,执法人员当场给他宣讲了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指出了其违法违规做法。那么,王某的违规之处在哪里?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如果从本地烟草公司之外的途径购进卷烟,就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卷烟的条包装上都是由32位喷码,一店一码,本店销售的卷烟要和本店的喷码一致。像这种一家人经营多家店的情况下,一定要格外注意,平时每个店的卷烟一定要分清楚,不能认为反正都是从烟草公司批发过来的卷烟,放哪个店销售都是一样的。”专卖的市场稽查员详细的给他解释道。
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案件。那么,如果王某的客户经理是你,王某的这个看起来的“好主意”是你给出的,那么无疑你是有过错的,你的主意不但没有帮助到王某,还把王某推向了违法的一端,而且你也有可能被追加为与王某一起实施违法行为的共犯。
我们再来看一个利用抓娃娃机变相销售卷烟的例子。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抓娃娃机很受用户欢迎,于是县城零售户周某就在店铺外摆放了两台娃娃机,娃娃机内有各种品牌卷烟的烟模。他发了一则告示:只要在娃娃机内抓到烟模,就可以拿烟模到店铺换取相应的真烟。
结果,他的娃娃机刚摆出没多久,就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周某认为自己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娃娃机内未摆放真实卷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大家觉的他的想法对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该店铺摆放的抓娃娃机虽不是自动售货机,但利用投币方式抓取烟模再兑换卷烟,性质上等同于自动售货机售烟。所以烟草专卖局对周某的处罚合法。
卷烟营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这些法律法规都包含在一法、一条例和三个办法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一条例是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个办法是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烟草专卖法之外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与卷烟营销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对于烟草相关从业人员来说,烟草营销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既要主动学习掌握卷烟营销方面的法律法规,更要积极给身边零售客户进行相关法规的普及和指导。而卷烟零售人员,也要充分学习了解并严格遵守烟草相关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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