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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证”为何不能子“承”?

2023年11月02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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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A县个体工商户王大爷因脑梗去世,其店铺由其子小王继续经营。小王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许可证变更申请,想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由父亲变更成自己。在核查该项申请时,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发现,王大爷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记载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因此认为小王不符合变更情形。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何要区别对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大差异,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变更,就会造成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将带来法律责任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监管对象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行政许可具有人身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赋予申请人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权利人对其不能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等。因此,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载明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赋予其个人而不是赋予其整个家庭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

案例中,王大爷死亡后,其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丧失继续存续的条件,小王无法继承其父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注销,注销后再以小王的名义重新申办新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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