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零售户刘先生的便利店因多个合伙人投资,在原址扩建成了大型超市,企业类型从个体(个人经营)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登记事项不变,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刘先生随后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经依法审查,当地烟草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变更。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刘先生的便利店在原址扩建成了大型超市,企业类型从个体(个人经营)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会发生变化,因此经营主体已发生变化,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如果是营业执照从个体(个人经营)转变为个体(家庭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发生变化,则符合法定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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